本网讯(何清洁) 夫妻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女方将怀孕三个月的胎儿打掉,但却在拿到支付的补偿金后没有按照当初约定的协议履行,而将孩子擅自生下,并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方不愿意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未按照双方离婚时的约定将孩子流产而索要抚养费纠纷的案件。
温宿县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马丽与孙进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马丽与孙进协商离婚,离婚时马丽已经怀孕3个月,经双方协商,马丽与孙进离婚,马丽把孩子打掉,孙进补偿马丽3万元。离婚后马丽反悔,生下一女孩,随马丽姓,孙进以马丽违反调解协议以及孩子随马丽姓为由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以及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认定马丽在离婚后生育一女孩并随其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马丽违反了离婚时的调解协议以及孩子随马丽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错误的,孩子是可以向孙进要求抚养费的。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