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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预付款打水漂 员工涉嫌诈骗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14-01-08 13:29:15


    本网讯(付慧 高银)  交了预付款,到期却未见约定车辆,找公司,公司却以该款未入公司财务账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眼看12万就要打水漂,杨晨真将该公司告上公堂。

    2013年7月6日,杨晨真到宁国市某汽车贸易公司订购奥迪Q5车辆一台,通过由该汽车贸易公司经办人员周华一出具收条的方式预付购车款12万元。7月22日,杨晨真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订购车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杨晨真向汽车贸易公司预购一台奥迪Q5,预付车款为12万元,车辆交付时间为2013年8月2日,并约定汽贸公司如不能按期交货应支付杨晨真预付款的占用利息。同时,该汽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达初从杨晨真处收回原由周华一出具的收条,向杨晨真重新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了公司的财物专用章。

    2013年8月1日,杨晨真到该汽贸公司查看所订购车辆是否已经到货,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达初又在7月22日签订的《订购车辆协议》下补充备注:如车辆8月2日不能到,由本公司退还订车预付款12万元整。然而,8月2日杨晨真所订购车辆并未到货,杨晨真要求汽贸公司退还预付款却遭拒绝。

    汽贸公司称,杨晨真的预付款并未进入公司财务账,而实际收款人周华一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这是周华一的个人诈骗行为,所以公司不承担责任。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认为,汽贸公司收回其员工周华一出具的收条后由其法定代表人重新向杨晨真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即是对周华一行为的追认,同时,杨晨真与汽贸公司签订的《订购车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双方协商,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订购车辆协议》上所作的备注是对该协议的补充与确认,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汽贸公司返还杨晨真购车预付款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7月22日起致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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