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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金额未大写 双方为一个“0”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12-31 10:55:52


    本网讯(王锋)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因在出具收条时金额未大写,使自己损失了不少收入。

    2013年3月12日,原告邹小强与被告温宿某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员工。此后,由于建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为工资是否已付清发生争执。

    原告认为其中一笔金额为8000元的收款签名有假,最后一个“0”系人为添上去的,自己实际只收到800元,被告应再付7200元;而被告某建材公司则认为8000元的金额原告邹小强已实际领取。

    双方各执一词遂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小强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专业鉴定后,认为由于笔迹系中性笔所写,而碳元素比较稳定,无明显墨迹变化,无化比对,致使鉴定未果。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由被告某建材公司再向原告邹小强支付5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原告自愿负担该案受理费而结案。

    主审法官点评: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越发频繁。由于一般群众的法制意识不强,经常会出现在非正式签字文本依据上(比如进货单、提货单、工资领取表、临时预支工资便条等)仅书写阿拉伯数字的情况,从而为以后的争执埋下伏笔。

    该案由于经鉴定亦无法证实最后一个“0”系事后添加,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意味着原告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记得书写大写金额,以免小小一个“0”,造成经济大缩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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