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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卧铺客车燃烧致42人死亡案7人获刑2人无期
发布时间:2013-12-31 09:57:07


    本网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京港澳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案,日前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立论、杨立良二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邹建洲、王恩典、李晓东、赵中华、刘昌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二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立良经营管理的山东省淄博市汇昌石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省淄博市佳泽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偶氮二异庚腈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在产品上未粘贴危险化学品标签,未委托有资质的车辆运输,而是采用火车、大巴、快递等运输方式。2011年7月21日10时许,汇昌公司工作人员张辉(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将10箱偶氮二异庚腈装上开往长沙的鲁K08596长途客车,后张辉又让杨立论将5箱偶氮二异庚腈送至高速公路立交桥上,当鲁K08596客车到达后,一起堆放在客车车厢后部。该车核定载客35人,行至山东省菏泽市境内时已超载至47人。次日3时40分许,该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938km+115m处,因偶氮二异庚腈在不符合危险品包装、运输的环境中长时间挤压、摩擦,受热分解,发生爆燃,致42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立论作为危险化学品公司司机,明知运输偶氮二异庚腈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低温冷藏运输,明知不按上述要求运输会发生爆燃的危害后果,却应张辉要求,违反强制性规定,将100公斤偶氮二异庚腈交由张辉带上公共汽车;被告人杨立良作为危险化学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放任公司员工违规运输偶氮二异庚腈,导致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特别重大事故,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邹建洲作为鲁K08596车驾驶员,对上车乘客不履行“三品”检查职责;被告人王恩典作为鲁K08596车的承包经营者,被告人李晓东、赵中华、刘昌珍分别作为鲁K08596车所属公司的安全科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和经理,不履行或疏于履行对该车的监督管理义务,致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上述五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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