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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作者:陈毅清 胡骥 发布时间:2013-12-26 13:35:09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可见,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是任何一个奉行民主政治的国家其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司法权是一种为社会排忧解难、关乎公民生杀予夺的国家权力,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然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已经成为现今困扰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江泽民同志曾说:“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行政再腐败,只要司法不腐败,就有惩治腐败的希望,而一旦腐败在司法领域大面积蔓延,它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社会腐败风气的加剧,或整个权力体系和法律秩序的紊乱、失控,或公民维权机制的崩溃,而是一种信念的失落——对法律威严的丧失。 如果说行政腐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公正形象,那么司法腐败的恶果则是——在民众层面上,它加深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轻视和对诉讼活动的不信赖感。这只能使“法治社会”的理想离我们越来越远。要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其根本途径在于完善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和完善对审判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增加公开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是司法公正最有力的保证,要进一步拓宽审判公开的范围和渠道。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外,一切可以公开的,均要以不同形式公开。让当事人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可以消除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比如诉讼收费办法、五条禁令、立案审判执行鉴定的流程图等,要张贴上墙,及时公开,接受监督。可以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努力提高公开审理案件的当庭判决率。公开庭审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邀请执法执纪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以“请进来”的方式主动公开。 (二)加强对案件审限的科学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案、庭审、合议、签发等审判关键节点的监控机制,完善审限跟踪机制、审限警示机制,加强审限的实时监督管理,强化审限内结案。完善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确保及时结案。完善结案信息录入检查制度、案件档案归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对审限的监督真正发挥作用,特别是对延期审理敏感的信访案件的管理。一些审判人员不能严格执行审限规定,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一些案件审限内不能结案的,简单以“案情复杂”为由进行延期。延期审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发。 错误认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事由,以当事人下落不明、批捕在逃、羁押服刑等事由中止诉讼的情况较多。有些案件在立案时,原、被告通讯地址登记不明,造成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对中止事由消失或错误的,要立即恢复审理;鉴定评估过长的,对鉴定、评估等程序性问题,必须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中止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发;立案庭要严把立案关,对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坚决不予立案。各分管院长在签发法律文书时,严把程序的审批权限。 (三)加强审判管理,抑制司法权的滥用。在审判庭层面,对立案审查环节、案件移送审判庭环节、案件审理环节的工作,分别制定出具体时间要求和管理措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明确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处理的指导意义,防止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发生。为防止“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对于具办法官的受理案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进行分配;合议庭要定期交流或者随机确定,确保每一名合议庭成员都能平等、独立地发表自已的意见,平等独立地履行相互监督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不能歧视和排斥,不能自已擅自做主,然后让陪审员签个姓名。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者合议庭有分歧的案件,要交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别是刑事案件,牵涉到社会治安维稳、牵涉到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绝大多数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进行把关研究决定。经常开展庭审观摩。以考验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监督庭审过程中法官着装、使用法言法语情况、对当事人的态度,检验其庭审程序是否规范。院领导对庭审是否规范给予现场点评。 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规范和约束干警司法行为 (一)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教育,是抓住监督制约的源头。思想教育很重要,可以增强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培养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遵纪守法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靠干警的自觉约束自已,严格要求自已,自觉抵御社会不正之风,不受腐朽享乐思想的侵蚀。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靠得是“内功”,这也是多年思想教育的结果。在干警想犯错误的一刹那或向前跨进的一步时,组织、领导能给提个醒,拉拉袖子,是很有必要的,是大有好处的。比如经常上廉政党课、利用正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都是一种很好的思想教育形式。思想教育不能放松,要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常抓不懈。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和约束干警行为。思想教育固然重要,但也要结合制度建设更有效果,因为人总是有惰性的,光靠自觉的遵守,力度还不够。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了制度,就要追究谁的责任,这对干警也是一种约束,使之不敢轻易去触碰。一是特别要针对有关自由裁量权方面制定详细的制度,这是对干警制约的很重要方面。比如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规范庭审行为及调解制度等;二是要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上制定制度,这样才能达到有重点地监督,使干警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比如制定执行集约分段管理制度、鉴定拍卖评估制度、财物制度等。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杜绝“冷横硬推”的衙门作风,建立与当事人及代理人之间的“防火墙”。 (三)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司法公正。法官是人民法院的主体,也是人民法院最核心的力量。狠抓执法办案,做好第一要务,关键在法官。要经常利用正反面典型对干警进行警示教育,比如开展廉政谈话、上廉政党课,大力表彰和树立本单位及其身边的先进人物,让大家学有先进,赶有目标。激励广大干警向先进模范人物看起。经常开展一些积极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陶冶干警高尚的情操。 切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将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结合起来,增强干警的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不但要监督干警的上班执法过程,还要对法官8小时之外的行为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适时开展明查暗访,检查干警是否经常光顾娱乐场所,是否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甚密,是否干预其他法官办案,是否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私下接触密切等行为。有些干警错误地认为:以上行为是一个生活细节问题,并不严重,不必大惊小怪。其实,小错误出大问题,小瑕疵致大漏洞,小作风惹大麻烦。要时刻提高警惕,决不放松严格要求干警。 (四)对重点案件进行回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当事人信访等重点案件的监督。对这类案件要登记造册后,交院纪检监察部门逐案回访,看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吃拿卡要,执法不公、执法不廉形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向当事人反馈而有所交代。要建立案件审理追踪考评机制,将案件审结以后裁判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申诉上访情况以及社会评价情况等亦纳入对法官的考核范围,并作为影响法官评先选优、晋级晋职的重要指标。 同时,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质量评查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相衔接,实行案件质量责任倒查制度,对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法官对案件的责任心。一经发现问题,查实后给当事人一个交待,还承办法官一个清白。不护短、不包庇、不遮掩,不怕丑、不怕痛。 (五)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改进和推动法院全面工作的“治弊良药”,积极主动地请代表“听诊”,让代表“把脉”,进一步拓宽联络渠道,敞开心扉,倾听民声。同时,积极主动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舆论机关的监督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就是加深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鞭策。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让代表感受法院管理的规范有序以及干警爱岗敬业的良好风貌、注重司法礼仪的优良品质。对调卷、调查积极配合协助,提供便利。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经常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还可以走出去,主动接受监督。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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