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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网络舆情应对
作者:周小兵 发布时间:2013-12-24 11:19:42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美国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的这番话,虽然是立足于美国判例法的基础上的,但却有席卷神州法律界之意想不到之威力。而作为审判机关的各级各地法院,也非常配合这一经验判断,自2008年以来,在网络舆情的推动下,相继出现广东“许霆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深圳“偷金案”、浙江“临时性强奸案”等。如此轰轰烈烈的“造案”运动背后,却是汹涌的舆情对承办案件的地方司法机关的严峻挑战。有的案件在舆论的影响下,上级法院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一审裁判作出改判。且不论其中的对错,单是舆论对审判的影响,是这些案件绕不过去的一个事实。如此,舆论向左,法官是向左还是向右,抑或有第三个方向? 一、网络时代下,法官必须关注网络舆情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调查,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手机首次超越台式电脑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其中2012年上半年网民增量为2450万,普及率提升1.6个百分点。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既意味着网络信息会受到广泛关注,同时在BBS、博客、播客、微博、QQ日志、QQ群等新的信息载体的基础上,也意味着会有广泛而稳定的信息源。这些区别于传统媒体下的舆论传播方式和舆论信息受群,用自己的实在和威力,让人们不得不广泛关注,并参与其中。 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提出要正视舆论“新格局”,即在传统的党报、国家电视台之外,关注都市报纸和网络新媒体的兴起。在人民网,胡锦涛与“强国论坛” 网友聊天二十多分钟。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与网民在线对话,在中国还是第一次。胡锦涛在《人民日报》强调,“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中央领导触网后,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已经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应对网络舆情提速。继10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后,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最高法的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最高检的12309举报网站等相继开通,网络举报列为党纪、政纪和司法监督新渠道。 虽然从宪政意义上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存在就是合理的”,更何况网络舆论监督是是民众舆论监督的体现,也是宪政应有之义。我国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在网络时代下,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广泛关注网络舆情的情况下,法官要不要关注舆论,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根本不容人们讨论,对于法官来说,是在必须关注舆情的前提下,如何增强“深刻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语)。”从权力来源和政治基础看,人民法官关注社会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是人民法官人民性的体现,这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从明哲保身的庸俗哲学看,法官必须睁大“慧眼”,从纷繁芜杂的舆情与法律法规的交叉与背向中,理出一条合理合情合法的裁判之道,否则既有被检察机关监督之累,也会有被网络“煎烤”之苦(当然,这种想法有违于法官神圣的职业,但从法官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待遇和法官自身违法犯罪的前赴后继性以及被追究责任的随意性等各个方面看,当前的社会真实情况是谁也没看法官当作神圣的职业,因此,你可以批评我写的庸俗,但当法官的职业约等同于一个“饭碗”时,请问哪个法官不想把“饭碗”端得更牢些?)。 二、关注网络舆情,法官请从关注案件入手 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络舆情即是客观的,它随着网上信息的高速流转和广泛浏览而迅猛传播,有的往往成为一时舆论关注的焦点。因此,有关法官的网络舆情,体现了人们对司法工作的一种态度,其最终结果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考量。无论是“宝马撞人案”,还是“临时性强奸案”,莫不如是。从这个角度来说,虽然“法官是被动的”、“法官是寂寞的”,但这丝毫不妨碍法官成为舆论的焦点,不妨碍法官“被”刀尖浪口。因此,在网络已经普及、网民数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法官不应是舆论下的“被”对象,应主动关注舆论,参与其中。 但从网络开始之日,网络舆情的终端与载体都在不停地演进。2009年,网络舆情的最大变化在于互联网与手机结合,速度超过政府反应。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中的《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2009年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有30%是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面对每个网民均可能成为一个信息源的时候,面对海量的信息,我们法官应如何关注网络舆情?特别是我们基层法院,在不具备舆情监察的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如何关注网络舆情? 其实,如果我们经常关注网络新闻,会发现一个重要的规律,即一则引人注目的信息(新闻、评论等),会快速反应到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等三大重点新闻网站和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四大商业门户网站上去。因此,我们要及时密切关注这些网站及其论坛的信息和贴子。另外,根据利益关注的相关理论,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才是法院裁判和法官行为的最密切关注者。根据现有的审判管辖制度,这些人一般居住在本地,故很可能通过本地网站曝光,引起本地的党政领导关注,以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之目标。因地,法官更要密切关注本地网站的舆情信息。如上饶之窗论坛就会经常曝光本地的负面信息等。但即使如此,面对浩瀚的网络信息,每天忙于办案的法官怎能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 笔者认为,正因为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才是法院裁判和法官行为的最密切关注者,故法官必须关注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动向,从案件引起社会的关注程度和当事人对案件审理审判行为的反映开始,关注可能引发的社会舆情等。这是事半功倍之举。当案件的当事人出现反常情况时,法官即要注意相关舆情,这可从网上搜索引擎如百度等,打入自己姓名或案件关键词搜索相关信息或贴子。这样法官对网络舆情的关注就成为有目的的行为了。 三、在网络舆情面前,法官要及时掌握话语权 据《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中称,我国网民多为30岁以下的年轻人,阅历和思想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使其很难在短时间内厘清事物背后复杂的社会和心理动因,非理性和过于主观的声音经常容易占据上风。因此在网友这个庞大的群体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也演绎着“疯狂”的一面。从这个层面看,网络舆情来势迅猛,当事者稍不注意,便会成为网民鞭挞之对象。 对此,全国各地法院逐渐加大了对网络舆情的重视程度。2010年2月5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加强舆情应对,切实做好舆情分析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机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舆情情况。要启动舆情应急处置,通过通俗易懂的网络语言、辩法析理的网评文章,正确引导舆论方向。 2009年11月20日,法制日报刊登了《浙江法院探寻应对网络舆情之道》的专题报道,文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认为,“司法要赢得舆论的认同,资本只有一个,那就是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都需要法院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之上,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对舆论关注置若罔闻的消极态度,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1]全国各地法院也纷纷出台舆情应对措施,如怀仁法院出台四项措施,即主动掌握舆情,引导舆论导向;畅通信息渠道,打造舆论平台;掌握媒介特点,主动介入舆情;建立预测机制,畅通民意沟通等,全面加强敏感事件舆情监管处置工作,确保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维护司法权威。[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网站信息管理和网络舆情研究应对的规定(试行)》和《宣传报道和网络舆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规范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和网络舆情研究应对工作。[3];有的法院如四川省筠连法院将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建立了网络评论员队伍,提高舆情应对能力。[4]有的法院将网络舆情作为民声反映的一个重要渠道,如河北衡水中院就采取五项措施,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积极应对社议倾听民声。[5]有的法官就网民非议法院和法官现象,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出谋划策,如针对天涯社区网站“法律论坛”版块发布题为《德清法院法官炮制一场冤案》的帖子,江西省抚州市中级法院的王一敏和广昌县法院的周兴中两名法官即撰写了《如何看待和应对网民就个案非议法院和法官现象?》一文,提出了四项应对建议。[6]有的网民对舆情应对给予了长期关注,如一名叫舆情先知的网民,就自己开博客,就政法机关舆情工作,给出了强化政法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舆情意识、建立有效舆情评估机制并适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干预、制定详细而周密的网络舆情危机阶梯预案、争取传统媒体支持以及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五条建议。[7] 这些做法或建议,反映了两方面信息:一方面,网络舆情对司法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官都要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在网络舆情中发挥主导作用。 那么,法官应如何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对此,笔者认为: 首先,法官应当从做好自身工作入手。这是网络舆论“短、平、快”的特点所决定的。《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的作者、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祝华新认为,在一些公共事件中,传统媒体在种种反应迟缓或失语的情况下,互联网孤军深入,成为网民自发爆料和结集舆论的平台。“央视新址配楼元宵节大火”、“杭州富二代飙车案”、“湖北石首事件”,都是网友赶在传统媒体之前,将事故现场“图文并茂”在网上发布。该文的作者、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单学刚则表示,2009年网络舆论有一个最大的变化——互联网与手机结合,在事发现场,有手机的人,都可以拍摄图片、视频和编发文字上传到互联网,网络已经成为很强杀伤力的舆论载体。[8]其实,互联网与手机或其他暗拍设备的结合,早在2008年就出现了。2008年1有3日四川西充法院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就直接被网络暴光了。从所用的图片看,其不是用相机拍摄的,而是用手机或其他可以偷拍的摄影设备摄制的。而四川南充“电话门”,揭示了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 因此,在网络舆论时代中,法官要从完善细节入手,时刻注意自己的审判形象、业外行为。2007年9月18日由陕西日报报道的《西乡法院一份500多字法律文书竟有差错18处》[9]和2009年浙江“临时性强奸案”等,也同时提示我们法官要从细节入手,规范法律用语、防止裁判文书错、漏、别字,当然更要注意裁判公正。这要求法官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在办案办公之时,时刻心中装有“人民”两字,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唯此,才能坦荡应对媒体暴光。 其次,要善与媒体记者交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法官在审判工作或业外生活中存在一些小瑕疵,也许也是难免的。对此,面对闻讯而来的记者,法官要善于与他们打交道。当然传统的“封”“堵”等做法,只能引起更大的问题。 对此,笔者建议,自己能说清的事情,法官一定要向记者说清;对于自己一时无法说清的事情,法官要及时向法院汇报,由法院出面澄清;同时,可与平时交往好的记者先通气,请他们帮助“灭火”。在与记者交流中,要做到有礼、有理、有节,既要礼貌待,又要说出自己的道理,介绍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但也要注意保守审判秘密,注意内外有别。对记者提出的负面新闻,要冷静理智地对待,要与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建立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共同推进法治进程。 第三,要做好负面新闻的应对工作。当然,如果属于法官本身的错误造成的,一定要敢于承担责任,否则,面对网络负面新闻,失言、失音、假言、假语,均会造成更大的负面效果。但如果是不实的报道,要“尽早讲、持续讲、准确讲、反复讲”。西方一些学者通常把“危机管理”称为“危机沟通管理”,认为如果危机不可避免,加强信息的披露与公众的沟通,争取公众的谅解与支持,避免流言四起和社会恐慌,是危机管理的基本对策。这对法官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具有直接的借鉴作用。尽早讲,即要在看到负面新闻的第一时间,及时跟贴或通过与自己友好的记者或媒体发表相关文章,第一时间澄清事实,从而掌握舆情的制高点,赢取主动权;要持续讲,即要向公众不断披露事件进展情况;准确讲,即要实话实说,不能以讹攻讹,要以真话打动网民,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要及时联系相关网站,向其说明事实真相,请其删除相关不失消息;反复讲,即不管不实的负面新闻在那个网站或贴吧、论坛上出现,都要及时跟贴,将事实真相贴上去,让网民从正反两方面了解情况,从而赢得话语权,掌握主导权。 对此,2007年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在应对《中国青年报》刊登的《“江西涉黑第一案” 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的不实报道,可谓成功的典型案例,[10]其经验值得各位法官借鉴。 结语 网络舆情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对此,法官既无须回避,也不要惧怕,要从关注所承办的案件、做好自身工作、加强自身修养开始,予以理性对待,不断提高自己与各类媒体打交道的本领。面对负面新闻,法官要敢于承担。面对不实网络舆情,不要选择沉默,要尽早讲、持续讲、准确讲、反复讲,掌握舆论主导权。 【参考文献】: 1、祝华新 单学刚 胡江春:《2008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社会蓝皮书)》。 2、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 【注释】: [1]陈东升、余建华、孟焕良:《浙江法院探寻应对网络舆情之道》。 [2]《怀仁法院四项措施应对舆情挑战》。 [3]《我院采取“三步骤”加强网站信息管理和网络舆情研究应对工作》,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陪审园地》2010年第1期。 [4]袁静:《筠连法院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5]《衡水中院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积极应对社议倾听民声》。 [6]王一敏、周兴中:《如何看待和应对网民就个案非议法院和法官现象?》。 [7]舆情先知:《政法机关舆情工作建议》。 [8]杨章怀:《中国社科院互联网舆情报告认为今年网络舆论最大变化在于互联网与手机结合速度超过政府反应》。 [9]韩岩:《西乡法院一份500多字法律文书竟有差错18处》。 [10]2007年1月12日,《中国青年报》上赫然刊发一篇记者何春中题为《“江西涉黑第一案”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的报道,因该报道内容的失实性和极端挑唆性及该文作者何中春有意识地杜撰出来的煽动性敏感语言“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家属索取黑钱”,使该条报道在短时间内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点击率连续飙升,众多网民争相转告,致使不明真相的网友因此对法院执法工作无限质疑、无端猜测,进而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司法公信力因其恶意炒作在民众中又一次缺失!详情见天上的云著:《黑白颠倒,<中国青年报>意欲何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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