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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法官以案释法 融化被执行人心灵坚冰
发布时间:2013-12-16 14:19:47


    本网讯(杨德国)  “我们终于明白了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的判决是公正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我愿意依判决交付补偿款。”2013年4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金塘人民法庭执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执行人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解释下,心甘情愿地把补偿款交到了法院。

    滕某与唐某、唐某某父子系邻居,唐某、唐某某父子二人共同经营管理了一台微耕机,在当地以每亩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为他人耕地,2010年4月1日下午,在父子两使用耕地机为滕某犁地过程中,滕某也操作了该耕地机,致滕某被耕地机压伤左脚,造成滕某左胫腓骨中段骨折,经鉴定,滕某所受伤为玖级伤残。案件经一审判决由唐某、唐某某补偿滕某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942.80元。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不服从判决,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唐某、唐某某家中。在得知执行法官的来意后,唐某、唐某某不仅不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而且态度蛮横,情绪非常激动地说:“我们是为滕某犁地,当时是滕某自己开我家耕地机受的伤,不关我们的事,这个钱我不给!”执行法官意识到唐某、唐某某不履行赔偿义务是因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于是法官每次都耐心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其讲法说理,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一一向唐某、唐某某解释:你们与滕某在事故当时存在帮工关系,你们父子俩系被帮工人,滕某系帮工人。即根据条款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你们可以对滕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补偿,这是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的。

    经过执行法官一次又一次耐心、细致的说法讲理,唐某、唐某某终于明白了其中的道理,转变了态度,爽快地答应:“法官的判决是公正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我愿意依判决交付补偿款,我现在就把钱交给法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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