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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历四载索要未果 法官执行减农民工诉累
发布时间:2013-12-16 10:40:57
本网讯(邹鹏举 张国河) 12月13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拖欠三门峡市卢氏县农民工张甲工资款案,并将执行款汇入张甲提供的账户;不仅为张甲解除了追要四年工资款的烦恼,而且减轻了张甲的诉讼成本,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张甲在这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中切切实实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司法的公平正义。 事情还有从头说起,2010年农历8月份,三门峡卢氏县人张甲在扶沟县人张乙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奇台县承包的水利工程处打工,经核实,张乙共拖欠张甲工资款6074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张甲多次追要,张乙于2011年元月份偿还张甲1000元,下欠5074元。经多次催要,张乙一直拖欠不还。无奈,2012年元月份,张甲向扶沟县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份,扶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张甲工资款5074元,住宿费108元,交通费81元。 张乙不服,提出上诉,周口中院于2013年8月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张乙仍不履行偿还义务,张甲于10中旬向扶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扶沟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根据省市法院关于集中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会议精神,要求执行局及承办法官快速高效执结此案,以充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想农民工之所想,急农民工之所急,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张乙取得联系,在得知张乙妻子因患偏瘫已卧床5年之久,为给妻子看病,张乙已发光了家中所有积蓄的情况后,向张甲讲明实情,最终张甲同意给张乙两个月的宽限期,张乙通过变卖家中粮食或者转借的方式予以偿还。 言必信,行必果。12月13日,张乙将5074元工资款及108元住宿费、91元交通费全部交予法院。考虑到张甲为三门峡卢氏县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诉讼成本增加等因素,执行法官决定让张甲提供账号,当天上午将执行款汇入其指定的账号。至此,这起历经四载索要未果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案得以顺利执结。 近年来,扶沟法院把集中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来抓,专门成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开辟涉农民工工资诉讼绿色通道,强化诉讼服务,加强诉讼指导,采取便捷立案,优先审理,强化执行,困难救助等措施,公正、高效的办理了一大批拖欠农民工资案,让农民工切切实实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司法的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凝聚了正能量。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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