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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法院协调处理异地行政争议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3-12-11 13:50:29
滕州法院协调处理行政争议 本网讯(通讯员 孔令武) 近日,山东省滕州法院行政庭采用协调处理方式成功处理一起异地行政争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原告王某原系第三人某企业合同制工人,因该企业未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王某遂向其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投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限期为王某交纳养老保险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后该企业到期未予履行。王某遂向滕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区人社局履行“责令第三人某企业补缴原告养老保险金”的法定职责。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了解到该行政纠纷系因第三人某企业拒绝为原告办理社保出具相关证明所引起,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找准矛盾症结,拟定协调方案,一方面向该区人社局详细了解办理社会保险所需各项材料,另一方面多次与该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经承办法官多次实地做协调工作,该企业负责人最终同意为原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王某自愿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拿到裁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及承办法官付出的努力表示了感谢。 据了解,滕州法院自2013年被确定为全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以来,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例会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举办专题法律讲座,及时通报审判动态,积极推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设立立案咨询电话,畅通诉讼渠道,共受理异地管辖行政诉讼案件54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后续改革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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