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家翁擅自转让媳妇自留地 转让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3-12-04 11:25:15


    本网讯(刘彦博)  12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侵害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胡元庆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第三人将协议转让土地的使用权返还原告曾来秀、胡英洁。

    原告曾来秀、胡英洁(曾来秀之女)是泰和县澄江镇北门村二组的村民,被告胡元庆与原告曾来秀是翁媳关系。2012年下半年,被告胡庆元趁原告曾来秀外出打工之际,未经原告曾来秀同意,将原告耕种的一块自留地转让给第三人。

    原告曾来秀知道后表示反对,在原、被告和第三人协商未成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自留地使用权是我国现有政策、法律允许农村村民享有的权利。原告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有权取得本村民小组确定给其使用的自留地的使用权。被告擅自将原告耕种的自留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第三人依该协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归还原告。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