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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未领证 同居七年被“扫地出门”
发布时间:2013-11-22 09:39:21
本网讯(黄安 谢瑶俊) 一男子做“上门女婿”却未登记结婚,同居七年后感情生变被“扫地出门”。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蔡美芳、被告邱东财的非婚生儿子蔡飞雄(因系未成年人,为化名)随原告蔡美芳生活,被告邱东财每年支付抚养费2565元,直至非婚生儿子蔡飞雄满十八周岁止。 2006年5月13日,原告蔡美芳父母与被告邱东财父母签订了一份招婿协议,协议约定:邱东财上门招亲,落户蔡美芳家。至此,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1月15日,两人生育儿子蔡飞雄,一直随原告蔡美芳及其父母生活。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原、被告双方家人为缓和双方的家庭关系写下“立字说明”约定:被告邱东财每年交儿子生活费等费用15000元给原告,分三次付清,如未做到无条件离开原告家。 协议签订后,被告邱东财只支付了12000元。2013年2月6日,被告邱东财及家人到原告蔡美芳家为原、被告之事协商,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原告母亲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是当事人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此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非婚生儿子蔡飞雄均有抚养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蔡飞雄一直随原告及其原告父母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其生活环境,非婚生儿子蔡飞雄随原告生活为宜;原、被告属农村户口,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按照2013年度农民生活消费性支出5130元计算,由被告邱东财每年负担一半即2565元的抚养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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