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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生子闹矛盾 女子起诉索抚养费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29 14:48:17
本网讯(肖伟 刘红连) 11月28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子肖晓君(化名)与被告肖德良(化名)之间存在亲子关系;非婚生子肖晓君由原告曾丽(化名)抚养成人,被告肖德良每月按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94.17元于原告曾丽至独立生活为止。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间,原告曾丽与被告肖德良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两人交往频繁。后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便与被告肖德良商定同居生活,于是在2010年3月起,原、被告正式同居。2010年8月24日,原告在当地医院生育了一男孩,取名叫肖晓君。生育期间,被告前往医院看望原告。 后因双方闹矛盾,被告就不给付生活费于原告。至2010年12月底,原、被告就不在一起同居生活了。现原告曾丽诉至法院要求:确定肖晓君与被告肖德良之间存在亲子关系;非婚生子肖晓君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400元至小孩成年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丽提出做亲子鉴定,经法院释明后。被告肖德良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于是法院推定非婚生子肖晓君与被告肖德良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遗弃。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经法院释明,被告肖德良拒不做亲子鉴定,应推定肖晓君与被告肖德良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故原告曾丽要求确定肖晓君与被告肖德良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因非婚生子肖晓君一直与原告曾丽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故原告曾丽要求非婚生子肖晓君由其抚养,被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亦予以支持。但抚养费应按江西省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即生父或生母每人每月承担194.17元。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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