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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八年无产权 购房人请求协助过户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26 11:20:21
本网讯(毛伟) 购房人购房八年无产权,为此诉请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达成了由被告郑勇限期协助原告杨兵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杨兵支付被告郑勇差旅费及误工费人民币1.5万元的调解协议。 2005年4月15日,原告杨兵与被告郑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将房屋作价人民币21万元卖给原告,同日原告将全部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把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移交给原告,原告因经济紧张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2013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被告在外省居住,未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给被告,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原告因自己的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被告在外省居住,来回路途遥远,给被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遂达成了如上一致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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