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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携子无故“蒸发” 分居5年丈夫诉离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25 16:52:24


    本网讯(周庐俊 刘红连)  11月22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范菊圣与被告徐莉离婚;婚生女孩小婷(化名)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家住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的男青年范菊圣与山东省梁山县女青年徐莉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时相识, 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05年4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1年3月28日,双方生育女孩取名小婷。2008年3月生育一男孩,小孩刚满月尚未取名时,被告带他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故小孩姓名无以知晓。

    被告带着小孩离开原告后,原、被告就无任何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愿抚养女孩小婷,抚养费由其承担。被告徐莉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该案件无法调解。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间现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女孩小婷表示如其父母离婚,其愿同其父亲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范菊圣与被告徐莉虽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达五年多之久,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小婷愿随原告生活,原告也愿抚养,于法相符,法院予以允许;婚生男孩因被告带在身边,故由其抚养。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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