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老母无力照看孙子 儿子拒养老人被判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3-11-25 16:08:47
本网讯(汪次安 林倚萍) 家住翁源县龙仙镇的曾老伯身患重病常年卧床,无分身术的老伴陈老太无法尽力照顾孙子,没想到大儿子竟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父亲的医疗费和双亲的赡养费,二老一气之下将其大儿子告上法庭,可惜曾老伯没有等到法院判决结果便在诉中不幸离世。日前,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与原告其他子女共同承担曾老伯的医疗费及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老太与曾老伯一共生育了二子一女,夫妻俩含辛茹苦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现均已成家。2009年初,一家人约定:今后两个儿子每月支付二老赡养费200元,并对半承担二老的医疗费。一家人同住在一幢三层小楼里,由二老帮忙照看被告的一双儿女。近几年,由于二老均已七旬高龄,且曾老伯身患严重肾病,二老对照顾孙子一事渐渐力不从心。 2012年6月,因照看小孩一事,被告对父母产生埋怨,进而引发双方争吵,之后被告便停止支付双亲的生活费和父亲的医疗费。二老便于今年8月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在诉讼期间,曾老伯因肾功能衰竭医治无效死亡。 庭审中,原告陈老太哭诉道,自己年老体弱,老伴常年患病,每年需支付大笔医疗费。如今自己每月仅靠小儿子的200元和房屋租金400元维持生计,被告的所作所为完全没有尽到为人子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其大儿子继续支付每月200元赡养费并承担一半医疗费。其大儿子辩称,其之所以停止支付赡养费的原因是原告不帮其带小孩,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其作为儿子亦可拒绝赡养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将被告抚育成人并成家立业,已尽到为人父母的职责;现原告年老体迈,无其他固定经济来源,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曾先生继续给付每月200元的赡养费及与其他子女按照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承担二老的医疗费。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