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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夏燕 余铜南   发布时间:2013-11-20 09:59:16


    委托送达是我国送达法律文书的常用方式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委托送达不规范、不及时送达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民事诉讼委托送达难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委托送达拖延现象严重。本应该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有的基层法院出于袒护本地当事人等原因对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二、委托送达登记不完善。异地法院邮寄的委托函、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受托法院常没有详情登记在册,也未成立专职负责委托送达的固定机构,造成送达时互相推诿,极大影响了委托送达的效率,不利于外地法院、当事人查询;三、法律对委托送达的时间没有限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受托法院应在何时完成送达及完成后又应在什么期限内将法律文书反馈、退回给委托法院,这容易造成贻误送达现象发生;四、缺乏对委托送达不力的责任承担机制。在委托送达中,各基层法院目前都未建立对委托送达不力的干警责任承担机制,多数法院也未将其纳入庭室和干警目标考核内容,易造成故意不送达、拖延不送达、贻误送达现象发生,难以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受托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送达,没有完成,应将原因在指定期间内报告上级法院,同时各基层法院也应建立委托送达详情全市制度和委托送达责任承担机制,以保证权利人利益能及时实现,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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