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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前情侣分手 女方以"失身"拒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3-11-20 10:34:03


    本网讯(黄聪 刘兴)  男子给初中时的校友彩礼后,女方怀孕并意外流产,双方多次因小事发生争执,最终还是在登记结婚前分道扬镳,女方以“贞操丧失”为由不归还彩礼,男方于是将女方父女二人告上法庭,之后女方又以流产为由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近日,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雪冰、 陈飞龙返还原告范承恩彩礼款35000元及三金“金项链一根、金手镯一副、金戒指一枚”(价值6000元)。

    原告范承恩与被告陈雪冰是初中的校友,被告陈飞龙是陈雪冰的父亲。2011年底,经媒人介绍,范承恩与陈雪冰开始谈婚。2012年3月16日,范承恩与陈雪冰订婚,当日范承恩经媒人给付陈雪冰、陈飞龙10000元。2012年12月送结婚日子时,范承恩经媒人给付陈飞龙、陈雪兵10000元。2013年1月15日,范承恩经媒人再次给付46000元。2013年1月27日,范承恩与陈雪冰举办了婚礼, 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4月16日,范承恩为陈雪冰购买金项链一根、 金戒指一枚,共计6800元。2013年1月25日,范承恩为陈雪冰购买金手镯一副,价值2400元。

    举办婚礼后,陈雪冰发现怀有身孕,两个月后意外流产,陈雪冰回到娘家坐月子。此后,范承恩与陈雪冰因琐事发生争执,陈雪冰砸坏范承恩家中一个大件婚纱照。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范承恩要求陈雪冰、陈飞龙返还彩礼及“三金”被拒,范承恩遂诉至法院,请求陈飞龙、陈雪冰返还彩礼66000元及“三金”(价值6000元)。

    另查明,陈雪冰陪嫁物品有:两套被子及四件套床上用品、一个密码箱、一个电炉、桶子等家用物品。范承恩与陈雪冰发生矛盾后,陈雪冰带走一套被子、一个密码箱及一个桶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给付彩礼是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范承恩与陈雪冰订立婚约后,范承恩经媒人给付陈飞龙、陈雪冰彩礼66000元及“三金”(金项链一根、金手镯一副、金戒指一枚),有媒人作证及范承恩提供的单据为证,且范承恩自认“三金”价值为6000元,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虽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

    法院认为,现双方已解除婚约,陈飞龙辩称礼金是由陈雪冰自己支配的,因陈雪冰与陈飞龙共同生活,故两人理应退还收受的礼金;双方在婚约存续期间,陈雪冰怀孕后意外流产,身心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范承恩亦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考虑到范承恩因结婚而举债,陈雪冰方因婚礼置办酒席亦产生了一定的资金消耗,结合陈雪冰意外流产及尚有部分陪嫁物品在范承恩家中,根据衡平原则酌定陈雪冰及陈飞龙共同返还礼金35000元及“三金”即金项链一根、金手镯一副、金戒指一枚(价值6000元)给范承恩;陈雪冰辩称因流产要求范承恩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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