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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失职不只是“家事”
作者:晏城   发布时间:2013-11-18 14:35:54


    近日,四川一名父亲坐在车内和朋友聊天时,同在车内的三岁女儿灵灵不慎被汽车天窗卡住致死,引发了网民的热议。这也不免让人们想起贵州毕节5名儿童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意外中毒死亡事件,同样是对儿童监护失职而发生的悲剧。

    很多网友对该事件表示惋惜与伤心的同时,对事件中失职的父亲进行了声讨,要求追究其为人父母的责任。也有一些网友持相反的意见,认为此时父亲已因失去子女而非常痛苦悲伤,再去追究责任没有任何意义,也不能让孩子死而复生,且法律不应该过问这类“家事”。但我国相关法律对监护人失职行为都进行了规定。因此,监护人失职不仅不是“家事”,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现行《刑法》规定有“遗弃罪”和“虐待罪”,对不抚养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等职责;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等。

    但令人痛心的是悲剧却一再发生,究其原因有:一方面中国人的等级制度和孝文化根深蒂固,表现在家庭内部就是父为子纲,在这种思路下父母对子女的侵权行为不以为然,一些父母依旧把监护单纯当作是自己的一种权利、一种“家事”。社会上的这种思路严重淡化了对监护人失职的责任追究。另一方面我国未成年保护立法较为笼统,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儿童能够独处;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是否是一种义务,及不作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如何剥夺,谁是请求人,剥夺以后由谁来监护等配套规定并不明确。

    孩子不只是属于父母的,而且也是国家的、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负起责任来。针对上面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例如,明确儿童可以独处的年龄等,建立监护制度的配套体系,树立法律的严肃性,明确监护人监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监护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和学校、监护人共同负起责任来,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安全的蔚蓝天空,尽最大可能降低悲剧的发生,亦是善莫大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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