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白利利) 女子无证驾驶农用车撞死横穿马路的两岁女童,被判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给原告黄进国、许小芳人民币110000元;除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付给原告黄进国、许小芳110000元,剩余赔偿款为44867.5元,其中的50%即22433.75元,由被告黄小兵承担,被告彭秀香赔偿原告黄进国、许小芳精神抚慰金20000元(此款被告已付)。
2013年3月12日15时54分许,被告彭秀香驾驶农用车由康庄方向往丽村方向行驶,行至拖铁线荷湖乡中腰村黄娟家门口时与横穿公路两岁半小女孩黄娟发生刮擦,造成黄娟摔倒,致其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年3月19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彭秀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黄娟及其家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彭秀香驾驶的农用车系被告黄小兵实际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彭秀香、黄小兵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被告彭秀香、黄小兵已付给了原告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进国、许小芳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被告彭秀香依法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彭秀香未取得驾驶证,被告黄小兵作为农用车的实际车主,将农用车交于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存在过错,依法对被告彭秀香造成原告黄进国、许小芳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彭秀香属无证驾驶,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彭秀香造成原告黄进国、许小芳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在履行其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彭秀香追偿。关于精神抚慰金,综合考虑事故成因、责任划分等因素,酌定为20000元为宜。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