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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梅竹马夫妻分居8年 丈夫持刀威逼难阻离婚
发布时间:2013-11-18 12:01:00


    本网讯(黄聪 何维民)  本来说好协议离婚的丈夫,却在回家途中藏尖刀欲刺青梅竹马的妻子,幸被村民阻止。分居八年后,妻子再一次起诉离婚。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潘艳与被告上官明离婚。

    原告潘艳与被告上官明从小一起长大,1989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1993年8月,因家境贫穷,潘艳就和本组村民一起到璪都新田村搞抚育造林,被告不但不去,还诬赖原告和别人有染,在回家的路上就挥拳击打原告,被当地人拦住。回到家后,被告又拿刀来杀原告,但又被人拦阻,此后夫妻感情开始恶化。

    当时原告看在儿女尚小的情分上,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原告曾与被告协议过离婚,但被告当时答应得很好,但他身藏尖刀在身想半路把原告砍伤,幸好被当地村民程某抢下尖刀交给村书记。此后,双方经常争吵,原告多次受到被告威胁。2005年起,原告和被告分居生活,双方外出打工。2012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上官明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也未参加一审庭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艳与被告上官明自小认识并依法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家庭生活负担加重,原告外出务工时,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双方经常争吵,夫妻之间产生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被告2005年开始外出打工后,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4月,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被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后,原、被告的婚姻状态并没有得予改善,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

    法院认为,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结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的现状,尤其是原、被告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仍处分居状况,认定原、被告具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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