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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离不能证明感情破裂 被判不准离婚
发布时间:2013-11-18 11:05:03
本网讯(申时焕)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妻子袁美与丈夫海景于1999年6月同居生活,于2003年9月12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于2000年8月、2001年7月、2002年6月先后生育三子女小玉,小军和小凤。2013年6月4日,原告人袁美以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丈夫懒惰成性,不理家务,整天无所事事,并且经常喝酒后殴打子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求离婚。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结婚后,已生育了三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有一点矛盾,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正确处理生活矛盾,加强交流和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向法院诉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其在庭审中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其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袁美承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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