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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昔日“盗友”勒索四千元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3-11-14 15:31:43
本网讯(黄聪 苏娟) 一男子在县城偶遇曾经一起扒窃的好友,因记恨好友以前私藏扒窃来的钱,便以三年前自家亲戚的金项链被好友盗走为名敲诈4000元,最后在等待领取赎金时,“成功”的等来了公安机关。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凌国庆有期徒刑七年。 2012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凌国庆、周武(已判刑)在靖安县城碰到简彰雄,凌国庆对周武说:“原来我和他(指简彰雄)一起做‘生意’(指扒窃)时,他‘打地窖’(指私藏扒来的钱),我晚上叫人来敲他一笔钱,你帮我把简彰雄留住,别让他走了。”周武表示同意。 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凌国庆伙同钱年、钱春、陈少波、舒伟(均已判刑)五人,来到靖安县乡镇局旁边的快餐店,诈称简彰雄和凌国庆三年前在宝峰盗了他亲戚的一根金项链,简彰雄不承认有此事。随即将简彰雄被带至旅社后的院子里,被殴打,被告人要简彰雄拿4000元解决此事。 简彰雄被迫告诉凌国庆等人他家里的电话号码。凌国庆等人向简彰雄家打电话索要4000元,让其家人带钱到靖安县汽车站赎人。当得知简彰雄家人已来靖安县时,钱春等人将简彰雄控制在北门外。周武、凌国庆则在靖安县汽车站等简彰雄家人送钱来,当周武等人向简彰雄家人索要钱时,公安机关将凌国庆当场抓获,周武等人闻讯逃跑。经鉴定,简彰雄伤情系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国庆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国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凌国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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