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吸毒后产生幻觉持刀砍砸车辆及民警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1 09:27:59


    本网讯(鹿参)  男子吸毒后产生幻觉,感觉车辆要撞他,遂手持菜刀砍砸车辆及过往行人,民警执勤时,其不听劝阻反而持刀砍向民警及警车。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胡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胡光因吸毒产生幻觉,在共青城市政府门口至鸭鸭门市部路段,用菜刀刀背砍了骑电动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背部一刀,致李某轻微伤甲级;胡光看到很多车辆在路边停放,遂手持菜刀将被害人杨某等人的轿车车窗玻璃等部位砸坏,致车辆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16507元。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并向被告人胡光喊话,规劝其放下菜刀,停止危害行为。胡光不听劝阻,并持刀砍砸警车及民警和巡防员等人,造成两辆警车车窗玻璃受损,民警及巡防员吴某等五人受伤。经鉴定,警车损失价值人民币739元,民警及巡防员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胡光以2800元的价格从一个外号叫“新余佬”的人处购买了约五克的冰毒,并以3340元的价格转让给朋友龚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光吸食毒品后手持菜刀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并砍伤一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50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胡光手持砍刀砍砸警车并致数位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胡光明知是毒品,仍有偿转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胡光曾因犯罪被判处拘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光对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光持械妨害公务,损毁警用车辆,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甲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