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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水利局原副局长受贿获刑5年 党组5成员被查
发布时间:2013-10-25 09:32:18


    本网讯(赵高超 梁秋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水利局原副局长黄凤良,在主管水利工程和人饮工程等项目工程期间,收受承包单位“好处费”10万元,并与该局5名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均分各得2万元。东窗事发后,5名党组成员均被查处。10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凤良受贿一案开庭审理,当庭以受贿罪判处黄凤良有期徒刑5年。

   收受“好处费”10万元   党组成员5人平分

   黄凤良是广西南宁隆安县人,2004年9月始任隆安县水利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一直分管农水站、工管站、设计站、防汛办、水库移民、项目建设和规划等工作。

    2008-2009年期间,该局开展“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安全鉴定及工程设计工作。一些工程公司得知消息后,纷纷将目光投向该局下辖各水库工程设计业务这块“大蛋糕”,都希望能承接下一些工程项目。广西南宁一家水电设计有限公司经人介绍和帮助,顺利承包到该局下辖东安水库、大林水库和潭内水库等近十座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安全鉴定及工程设计勘查工作,并与该局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后该公司顺利完工,也陆续收到各座水库的工程勘察设计费。为答谢该局将工程承包给该公司且能顺利收到工程款,该公司数名股东商量后决定,按照行业规则从收到的工程款中提取10万元,以“项目管理费”名义返回给该局领导班子。2009年1月15日和4月7日,该公司经理罗某分别联系黄凤良,叫其去该公司领取“项目管理费”,黄凤良将情况汇报该局局长黎某后,两次去该公司办公室领取了共计10万元的“项目管理费”,并签写领款凭证。黄凤良领到款项后向局长汇报,该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等5名(其他四人另案处理)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后决定由五人均分,各分得2万元。

    三次单独收受“辛苦费”1.8万元

    同样,在该局开展“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安全鉴定及工程设计工作期间,江西某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南宁分公司中标承包了该局辖下那降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隆安县本地个体建筑商黄某通过该局领导知悉该事后,主动与该公司联系商谈承包那降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事宜。其后黄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其承包那降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但需交给该公司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管理费。施工期间,黄某知道黄凤良负责工程的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的签字等,为了工程款拨付和施工的顺利进行,黄某先后于2009年春节前、农历7月14日前和黄凤良告知调离该局之前分三次向黄凤良呈送“辛苦费”1万元、4000元和4000元,共计1.8万元。

    法院认定受贿11.8万元 一审获刑5年

  该案由南宁市检察院指定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10月23日,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凤良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和单独收受贿赂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但鉴于被告人黄凤良在共同受贿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自愿认罪,主动退出赃款,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凤良有期徒刑5年,追缴其非法所得3.8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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