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兰有斌) 为牟取不义之财,谎称能帮他人与厂方建立销售关系,并利用伪造的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5万元。11月8日,刘文富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四川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今年39岁只有小学文化的被告人刘文富系绵竹市一农民,2010年10月来到江油,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与被害人李明文相识。后在一次闲聊中得知李明文因资质原因不能向江油某水泥有限公司供应沸石,便谎称自己成立有经营矿山相关公司,取得有相应采矿权,能帮助其与该水泥公司建立销售关系。之后, 刘文富伪造了某水泥公司与平武县某石材厂的《沸石购销合同》、代收货款的委托书,编造李明文以平武县某石材厂的名义向水泥公司提供沸石,并负责收取货款的事实,在骗取李明文的信任后,李明文与刘文富签订了沸石《供应合同》,刘文富以预付货款的名义从李明文处骗得人民币50000元。后来,李明文在履行合同时,方知上当受骗。2012年12月29日刘文富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3年2月2日被监视居住。经查证,刘文富从未成立经营矿山相关公司,也未取得相应采矿权。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文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伪造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文富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