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农建杰夫妇向广西田阳县东阳商业银行贷款,刘杰斌夫妇作为保证人给贷款进行担保,由于农建杰夫妇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银行将农建杰夫妇和刘杰斌夫妇告上法院。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由农建杰夫妇偿还银行贷款163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刘杰斌夫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农建杰是一个承包工程的老板,与刘杰斌是好朋友。2011年初,农建杰夫妇承包一乡镇公路的路面施工工程,因资金困难,需要向银行贷款。同年2月12日,农建杰夫妇广西田阳县东阳商业银行要求贷款250000元,银行同意,但需要有人作保证,因此,找到刘杰斌夫妇一起到银行,与银行签订《抵(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被告农建杰夫妇向该银行贷款2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贷款期限2年,即自2011年2月12日至2013年2月11日止;贷款利率按6.10%上浮50%计息,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浮动而浮动;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清;借款人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刘杰斌夫妇用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阳光家园的自有房产为农建杰夫妇作贷款抵押担保。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农建杰夫妇于才偿还了借款本金87000元、利息7997.47元,尚欠本金163000元。银行经过催讨未果,遂将农建杰夫妇和刘杰斌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63000元及利息(按贷款合约定的实际执行利率及逾期产生的复利计算)。
田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为双方签订有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贷款的事实及利率的约定都没有异议。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农建杰夫妇限期偿还银行贷款163000元及利息(包括1、按贷款利率6.10%上浮50%计息,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浮动而浮动;2、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3、按规定计收复利。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由刘杰斌夫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