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夫妻17年无往来 丈夫二度诉离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07 10:18:06


    本网讯(莫婷婷)  自1995年生育了小女儿之后,文海青和妻子卫诗敏终日吵架。1996年,妻子便离家出走,在外生活。2013年,妻子已离家17年。17年来夫妻互不往来、无夫妻生活,丈夫二度到法院起诉离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准予原告文海青与被告卫诗敏离婚。

    原告文海青与被告卫诗敏于198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两人一直过着甜蜜、和谐的夫妻生活,并在1990年生育了大儿子文建军、在1995年生育了小女儿文佳佳。哪知好景不长!在生育了小女儿之后,夫妻两人整天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最后,妻子卫诗敏于1996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在这17年间,两夫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2年1月,丈夫文海青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港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告文海青与被告卫诗敏离婚。但此后,双方仍然无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文海青再次诉至法院,经法院进行和好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

    港南法院经审后认为,原告文海青与被告卫诗敏结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可见原、被告已建立和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离开原告长达十几年,尤其是在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互不往来,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虽经法院进行和好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与被狗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依法准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