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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水身亡 家长村委皆有过
发布时间:2013-11-11 09:13:06


    本网讯(朱建锋 杨玉明)  河南省修武县一名年仅三岁的儿童在水渠边玩耍时,不慎掉进翻水沟内溺亡,11月8日,笔者从修武县法院获悉,该院判令村委及孩子的监护人均有责任。

  2012年6月22日下午,修武县七贤镇坡前村的吴山骑电动自行车带三岁的儿子到村南地浇地,到南地后,吴山去地里给孩子的爷爷送胶鞋,儿子跟母亲则站在路边等候。十多分钟后,当吴山赶回路边时,却发现儿子掉进水渠的翻水洞里,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武县七贤镇坡前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丧葬费15151.5元、死亡赔偿金13208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抢救费450元,共计177682.1元,按照50%赔偿共计88841.05元。

  经查,坡前村委原有水渠主要用于村民浇地使用,2009年,县交通局负责修建青云大道时将该水渠截断。为保障坡前村原有水渠功能,交通局在修建青云大道时在道路两侧修建了连接两端水渠的地下翻水洞设施。交通局所修建的翻水洞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在道路两侧的进出水的洞口竖井口均加盖由水泥预制的板盖。之后,该水渠及翻水洞一直由坡前村委管理,供该村村民浇地使用。翻水洞是在路边,以前有预制板盖着,而事故发生时,翻水洞口的板盖已损毁,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标志。法院认为,吴山作为法定监护人,将三岁的儿子带到水渠及翻水洞的附近而未对其严密看管,是造成吴山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翻水洞的盖子损坏出现的安全隐患是造成武某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因此,翻水洞盖子损坏出现的安全隐患应由坡前村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于是法院依法判决修武县七贤镇坡前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给武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抢救费合计59304.63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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