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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为村委会借贷款村委委员进行担保要还
发布时间:2013-10-11 10:27:29


    本网讯(程尽华)  村委会无法从金融机构贷款,村主任便以自己名义进行借贷,村委委员进行担保。当贷款无法还上时,村委会作为实际用款人要偿还,村委委员进行了担保也要偿还。10月10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1400元及利息。被告端木忠宪、端木永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端木庆蓝任村委会主任职务,端木忠宪、端木永民系该村委会委员。因信用社不让村委会立贷约,自2005年11月起改换由时任村委会支书端木艳军的名义为借款人,至2009年1月份因端木艳军超过60岁,不允许立贷约,后改由接任该村委会主任端木庆蓝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41400元, 2010年3月9日该笔借款到期。为偿还此借款,2010年3月31日被告端木庆蓝再次向信用社借款414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3‰,逾期贷款罚息按13.95‰,挪用贷款罚息按18.6‰。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3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担保人端木忠宪、端木永民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依约于同日将41400元借款以转帐方式,转付到被告端木庆蓝在原告处开设的存款帐户内。同日端木庆蓝取此款用于偿还村委会老贷款,并且端庄村委会支付利息4562.49元。借款逾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端木庆蓝、端木忠宪、端木永民等经平等协商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为有效。该笔借款经查证实际借款人是端庄村委会,并用于偿还该村委会到期借款,其借款行为可视为端庄村委会的民事行为,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端庄村委会承担,端庄村委会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信用社并未提出异议,且端庄村委会同意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其义务,而端庄村委会在借款逾期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背合同约定。故原告请求给付拖欠借款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端木忠宪、端木永民作为端庄村委会委员,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明知该借款用于偿付端庄村委会旧贷款而仍为其提供担保,应依约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端庄村委会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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