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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罗定市“代理家长”首次出庭
发布时间:2013-10-28 09:59:03


    本网讯(廖伟承 苏文婷)  “彭某兴,你以后要努力学习知识,才能在社会上立足,以后要努力工作,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在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一楼的刑事审判法庭上,一位长者对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少年语重心长地说。一直低头受审的彭某兴抬起头来,诚恳地说:“我知错了,请法官给我改正的机会,我会牢记住你们的嘱咐,回到社会后,我会努力工作赔偿给被害人亲属!”

    这位长者姓林,既非少年的父母,也不是其他亲属,他是罗定市关工委副主任,被称为本案“合适成年人”或“代理家长”。这是近日发生在罗定法院贯彻落实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庭审现场的一个镜头。

  据了解,被告人彭某兴今年17周岁,今年年初无证驾驶其哥哥彭某能的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蔡某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某章死亡。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某兴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蔡某章的父母向罗定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彭某兴的父亲及摩托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26万多元。法院收案后,先后通过当地派出所及村委干部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发出传票传唤,但其父亲及哥哥均不听电话或不愿出庭。法官还了解到,被告人彭某兴的母亲已离家出走多年,其父、兄为逃避本次事故赔偿责任而故意回避。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由于本案被告人彭某兴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成年亲属均不愿意到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为最好是可以邀请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刑庭法官于是与罗定市关工委沟通联系,请求配合。市关工委领导表示很乐意派员为未成年被告人出庭担任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发挥关工委的作用,感化少年犯。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多是由于缺失父母或者父母管教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当部分法定代理人都不愿意出庭。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时候,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帮助未成年人消除恐惧和焦虑心理,并与法官一起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之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早日回归社会。

  经过代理家长和法官的教育,彭某兴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法庭对其作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法庭还判决由其父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万多元,其兄对负30%的赔偿连带责任。

  罗定法院刑庭负责人表示,针对这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形,该院已初步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出庭的相关工作机制。下一步该院将与关工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沟通,对工作机制细化及落实,将会有更多的“代理家长”出庭,以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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