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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法定程序与人民法官为人民
作者: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谭金玉 发布时间:2013-11-08 15:30:25
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期间、在特定的阶段,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公民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某一事项具体处理问题的步骤和方法;他具有逐步的、不可逆转的特性。法院的案件审判程序则要经过立案、送达、举证期、开庭、判决,就民事案件,一般从立案到判决的时间,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 人民法官为人民则要求人民法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如此一来这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矛盾与冲突。比如一当事人别人欠了他的钱,他现在就等着用这钱救命而对方又不还,他向法院起诉想立马拿到这笔钱应急,这群众急了,我们能直接把下判决让对方还钱吗,并在对方不还的情况下还能帮他强制执行到这笔欠款吗?明显这是不合法律规定的,不合程序的。 作为人民的法官,很多时候会陷入这种两难的境地,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要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但我们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口号就得付出行动,当人民群众感受不到时就会问“你们不是人民的法官为人民吗?你们不是急群众之所急吗?”,有人会说我们是人民的法官,我们为人民,但我们也不能违法。很显然在二者之间我们选择依法定程序来,至少这样我们不会犯错误,不会留下一个知法犯法的骂名。 其实在笔者看来,这二者并不矛盾,可以二者兼顾。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脑子还在转动,那么我们就可以找到两全的办法。一个案例,一“80后”小夫妻先领证后摆喜酒,在离喜宴还有一个星期的时间,怀着6个月身孕的女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若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这起案件,即便双方本有和好的可能,但错过了喜宴,喜事变笑话,他们还会和好吗,双方的家长能接受这样的闹剧吗?更何况男方心急如焚前来恳求法官帮忙在最短的时间内说动女孩撤诉。相信这位法官第一时间想到的也是办案的程序,但他最终没有这么做,而是急当事人之所急,在接到案子的当天便进行调解,屡出奇招最终打动女孩撤回诉状,成全了一双美事。 只要人民法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徇私枉法、不贪赃枉法,不滥用职权,真心实意,设身处地地为人民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在办案方法和方式上做些变通,不但可以二者兼顾,更能打造出群众满意的新型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好法官。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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