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申时焕) 同居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开始同居生活,但在1994年2月1日双方均已经达到结婚实质要件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事实婚姻,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许离婚。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未经婚姻登记的“夫妻”离婚纠纷,法院认定双方间存在事实婚姻而判决准离。
妻子锦俊与丈夫宋明于1992年1月12日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10月双方生育女孩小梅,1994年11月又生育男孩小劲。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感情不睦,2008年因丈夫常参与“六合彩”竞猜赌博,双方产生矛盾,自此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8月27日,妻子锦俊以婚后感情不和且现在已经分居五年之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1月12日在一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庭审中,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判决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