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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借款玩躲猫猫 法院判决支付本息
发布时间:2013-11-07 10:25:20
本网讯(黎黎) 被告何铸成、李强宇多次向原告周作先借款。但是,借款容易还钱难,被告还不起债竟“玩失踪”,一气之下,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近日,浦北法院开庭审理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何铸成、李强宇偿还原告周作先借款25000元以及支付借款利息。击碎了二被告借“失踪”不还借款的美梦。 被告何铸成、李强宇先后于2010年9月10日、18日向原告周作先借款8000元、6000元,定于2010年10月10日前归还,被告又于同年9月22日、27日、30日、10月2日、5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定于2010年10月15日前归还,合计借款29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没有没有归还借款,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写下承诺书,承诺所借原告的现金均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被告何铸成、李强宇于2010年11月将自己的医疗卡交给原告周作先买药折抵了4000元借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自从2012年后去向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铸成、李强宇应该按照约定归还借款25000元给原告周作先,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按照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双方虽然自愿约定了每月按照借款数额的10%支付利息,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四倍,超过了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度规定,可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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