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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买交强险骑摩托酿事故被判责任自担
发布时间:2013-11-05 11:41:30


    本网讯(黄聪 刘兴)  运砖工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与另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相撞,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两者之间事故责任将要如何划分?各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未购买“交强险”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125.8元。

    2013年8月8日7时20分许,原告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途径靖安县加油站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同向直行由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及汤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被立即送往靖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硬膜外出血考虑、下颌骨粉碎性骨折等,于2013年8月26日出院,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24945.39元。

    另查明,被告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赣CR3678号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购买“交强险”。原告出事前从事建筑工地运砖的工作,在住院期间由其妻子进行护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道路上行驶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法规,原告李胜良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左拐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汤姆生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被告汤姆生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原告承担70%,被告承担30%。

    经核算,原告李胜良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有:医疗费24945.39元、检查费630元、专家会诊费3500元,共计29075.39元;误工费1476元(82元/天×18天);护理费1476元(82元/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病人按每天16元计算1人,即288元(16元/天×18天);营养费,按12元计算住院期间即216元(12元/天×18天);交通费300元。以上费用共计32831.39元。

    综上,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汤姆生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项目下赔偿原告误工费1476元、护理费1476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3252元;原告的其他医疗费19075.39元、营养费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共计19579.39元,由被告汤姆生按事故责任比例的30%赔偿原告5873.8元,其余款项由原告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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