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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突发心肌梗塞身亡 家属索赔无证据被驳
发布时间:2013-11-05 09:56:25


    本网讯(陈奕杉 谭金玉)  南丹县一民工在工地上施工过程中突发心肌梗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用工单位不承认与该民工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任何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依法存在劳动关系。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确认劳动关系案,判决该民工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10日,原告覃黎黎之夫韦江涛来到被告冶金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用铲车把碎石、水泥等装进搅拌机工作,铲车由韦江涛自行提供,施工报酬按50元/小时计算,铲车耗油费、磨损费由韦江涛自行负责。2012年12月18日下午4时,韦江涛在工地上开铲车时感觉身体不适,便电话告知其母亲说自己感觉胸闷、呼吸困难、头痛等,并叫母亲转告其弟到工地接替其开铲车。下午5时30分,韦江涛被发现倒在工地附近的宿舍区,经赶到现场的医生临床诊断韦江涛为:猝死(院外死亡)。原告覃黎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韦江涛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韦江涛与被告冶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成果后给付报酬的合同。交付成果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冶金公司将铲车等工作包由韦江涛,在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中,韦江涛通过提供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成果,被告根据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不存在从属或支配关系,系承揽关系。故韦江涛做工不受被告单位的劳动管理,被告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韦江涛,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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