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镊子手”扒窃32元当场被抓获刑3个月罚1千
发布时间:2013-10-29 10:16:48
本网讯(张莉 杨冬妮)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一男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当街扒窃被抓获。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启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启斌盯上了独自上街的一名中年妇女,并尾随至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沿江路百川超市门前,用随身携带的镊子镊走中年妇女的口袋内的人民币32元,后正欲继续镊走该中午妇女口袋内的百元面额钞票时被发现,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启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启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的财物已发还失主,被告人李启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启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逐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