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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赌幼师偷借贷款 懵懂丈夫被判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3-10-30 14:33:19


    本网讯(黄曾珍)  一名嗜赌成性的幼儿教师不但欠了身边亲戚朋友不少债务,竟然还瞒着丈夫借贷款,并假冒丈夫在《家庭成员连带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按印,虽然丈夫不知情,但法院仍然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遂于2013年10月25日对原告广西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咏春、黄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潘咏春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给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从2011年5月27日起计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8月22日,被告潘咏春以装修房屋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3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借款3万元给被告潘咏春,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按月基准利率6.3‰上浮70%计算,还款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借款利息,2011年8月21日前还清借款本金。被告潘咏春还假冒丈夫黄日的签名,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家庭成员连带还款承诺书》,称黄日同意以潘咏春为家庭成员代表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装修房屋,若潘咏春不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黄日作为家庭成员负连带责任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原告的工作人员的疏忽,原告没有核实该承诺书是否由被告黄日本人签字按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亦未支付过利息。为此原告诉至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3 801.30元(暂计算至2013年1月28日),合计53 801.30元给原告。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咏春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为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照合同的约定将3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潘咏春,潘咏春亦应当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给原告。虽然潘咏春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原告并没有与潘咏春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因此无论黄日是否在《家庭成员连带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按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内,该笔借款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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