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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卖淫之名盗嫖客钱财 女贼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10-29 14:08:20
本网讯(黄卓鑫 吴升攀) 两女子为盗窃钱财,竟以卖淫之名引诱被害人上钩,在进行性交易时趁被害人不备实施盗窃,事后认识到自己所为是犯罪行为,便主动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判决。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盗窃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所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阳文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阳腊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阳文菊、阳腊元共谋分工后,由阳文菊利用阳腊元与黄宇稳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三家巷第六家无名旅社二楼客房里进行性交易之机,从窗外盗走黄宇稳放在窗口桌子上红色腰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次日,阳文菊、阳腊元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将所得赃款退回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文菊、阳腊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黄宇稳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示意图、指认照片和被告人阳文菊、阳腊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文菊、阳腊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文菊、阳腊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阳文菊、阳腊元共同密谋,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阳文菊、阳腊元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阳文菊、阳腊元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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