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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民拦路敲诈砖厂老板 获刑被罚难免责
发布时间:2013-10-25 10:06:24
本网讯(张莉 杨冬妮)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木龙村榄子屯五个“横行霸道”的村民,倚仗村路发“横财”,拦路敲诈勒索在该村做生意的砖厂老板,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柱雄、姜赵恒、姜维剑、姜孟分别犯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姜维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姜柱雄、姜赵恒、姜维剑、姜孟、姜维强伙同姜万益、姜裕(另案处理)等人看到八塘镇某某砖厂的运泥车经常在该村通过,便想趁机“捞一把”。他们经密谋,于2012年7月间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木龙村“命前岭”北侧的泥路上,以运泥车经过他们的村道为由,先后两次(其中被告人姜维强参与一次)用摩托车、电动车摆放在泥路中间,威胁给钱,否则不给运泥车通行。后该砖厂老板被迫给被告人姜柱雄等人人民币8000元,运泥车才得以通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柱雄、姜赵恒、姜维剑、姜孟、姜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五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被告人姜维强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是初犯,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姜柱雄、姜赵恒、姜维剑、姜孟、姜维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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