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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贵港水利局总工程师受贿130万获刑十年半
发布时间:2013-09-27 09:42:45
本网讯(覃兆华 林敏) 广西贵港市水利局原总工程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0万元。9月26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袁健明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袁健明退出在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健明在担任贵港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建设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于2004年至2010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3年11月,贵港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被告人袁健明利用其负责贵港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建设管理的职务便利,为黄隆等人挂靠的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顺利中标提供帮助。2004年5月,被告人袁健明在贵港市明兴大酒店收受黄隆送的内存有1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一张。 被告人袁健明利用其对贵港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建设项目的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享有审核权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底至2006年间先后两次共收受挂靠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贵港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工程的李瑞送的人民币25万元、于2009年至2010年间收受挂靠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贵港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工程的陈利送的人民币3万元,后尽快为李瑞、陈利签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被告人袁健明在担任贵港市永安防汛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于2011年至2013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袁健明利用其作为贵港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郁江江南防洪大堤建设项目负责人的便利,为挂靠某水利第一工程局、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郁江江南防洪大堤建设项目的邓荣顺利中标郁江江南大堤2标段工程提供帮助,并在郁江江南大堤1、2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为邓荣尽快签批支付工程款,后于2011年至2013年初期间先后五次共计收受邓荣送的人民币65万元。 被告人袁健明利用其作为贵港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郁江江南防洪大堤建设项目负责人的便利,在郁江江南大堤3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挂靠某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郁江江南大堤第三合同标段工程的温享在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的支付方面给予照顾,后于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三次共计收受温享送的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袁健明利用其作为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防江大堤建设项目负责人的便利,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贵港市水利局其办公室收受挂靠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城区段第四合同标段工程的李裕送的人民币10万元,后尽快为李裕签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3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袁健明受贿犯罪数额达人民币130万元,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袁健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健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袁健明涉嫌犯受贿罪,办案机关掌握了被告人袁健明在本案中的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袁健明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同种的犯罪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自首。目前到案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证实被告人袁健明有立功行为或者立功表现。所以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健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健明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意见和被告人袁健明有立功行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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