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贵港水利局原副局长覃永琳受贿百万获刑七年半
发布时间:2013-09-26 10:12:41


    本网讯(覃兆华 梁法贵)  广西贵港市水利局原副局长覃永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百余万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覃永琳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覃永琳向公诉机关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30751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永琳在担任贵港市水利局副局长、广西贵港永安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30751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2年10月28日,朱亮以某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名义与贵港市水利局签订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小江泵站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覃永琳自2003年10月起分管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小江泵站工程,该工程的承包商朱亮为了与被告人覃永琳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于2004年间,以被告人覃永琳妻子徐莉的名义在南宁购买一间商铺,以帮助支付首付款的方式送给被告人覃永琳人民币130751元。

  2006年12月23日,朱亮、黄盛、陈永军以某水利电力工程处的名义与广西贵港永安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广西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城区段第二合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覃永琳利用其担任广西贵港永安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和作为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二标段工程业主代表的便利,为朱亮、黄盛、陈永军顺利中标该工程提供帮助,并在该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利用永安公司的资金帮助朱亮等三人解决建设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困难。2008年至2013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覃永琳先后五次收受朱亮、陈永军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万元。

  2008年12月16日,李利以一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西贵港永安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城区段第四合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覃永琳利用其担任广西贵港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和作为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四标段业主代表的便利,为李利顺利中标该工程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覃永琳在贵港市水利局办公楼下的停车场收受李利送的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覃永琳于2013年4月9日主动到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分别收受陈永军、朱亮人民币10万元、73万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覃永琳向公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03075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永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覃永琳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永琳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提出其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并且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覃永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