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消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夫妻购买商品房漏水 起诉开发商获赔八千元
发布时间:2013-10-23 16:37:06


    本网讯(韦永辉)  女职工莫如萍与丈夫黄忠龙因购买商品房发生漏水请求解决未果,便将开发商及商品房上面住户告上法庭。经法院三次上门调解,莫如萍夫妇获赔八千元。

    2013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某单位女职工莫如萍与其丈夫黄忠龙向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10年3月10日,原告莫如萍、黄忠龙与被告来宾市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忻城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一套,原告商品房上面的住户是第三人黄旭林。2011年4月, 经装修后,原告入住新房。原告入住新房后半年时间,房屋天面未出现异常情况。

    第三人黄旭林装修入住其新房后,原告房屋天面便开始出现脱落、发霉及滴水,严重影响原告的家庭生活。后经原告多次反映,被告于2012年1月15日和2012年10月先后两次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修补。2013年初,房屋又出现上述情况,原告向被告和第三人黄旭林反映,但被告与第三人互相推诿,均称没有责任,与自己无关。为此,2013年6月19日,原告以来宾市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忻城分公司作为被告,黄旭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维修费、家具及其他项经济损失费共计16340元; 第三人黄旭林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不仅是忻城法院受理的首起涉及房产漏水纠纷案,而且是一起涉及民生的纠纷案,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于是,该院指派一名副庭长亲自主审此案,并要求优先使用调解方式解决此纠纷。为确保调解成功,该院承办法官三次上门调解,该庭韦庭长亦亲自参与调解,耐心做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

    经过法官的积极努力调解,最终被告来宾市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忻城分公司与二原告达成由被告一次性赔偿二原告房屋维修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之后,二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忻城县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于10月22日将民事裁定书全部送达三方当事人。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