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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作者:张文蓬 李兴涛 发布时间:2013-10-23 10:38:51
案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是检察队伍人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案件管理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一项事关全局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特殊的职能定位对案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只有把案管人才队伍建设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来抓,注重案管人才队伍的培养、管理,才能推动案件管理工作良性发展。 一、案管人才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是当前一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从案管工作职能定位来看,加强案管人才队伍建设尤显重要。 (一)案管人才队伍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 自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以来,案件管理工作从试点到推行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目前,从高检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院、设区市院到基层院都相继建立了案件管理机构,配备了专门的案管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有的是从别的业务部门调入的业务骨干,有的是刚从社会招录来的新干警,整个案管队伍和各地案件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一样参差不齐。案件管理工作试点早、推行好的地区,案管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相对较高,而案件管理工作开展慢或刚开展的地区,案管人才队伍建设则处于起步阶段。案件管理工作与案管人才队伍建设的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曹建明检察长在2009年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健全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提高案件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行网上办案,实行对执法办案过程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由此可见,案管工作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案件管理部门既担负着案件的入口关、又把握着案件的出口关,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流程都出不得半点纰漏。因此,大力推进案管人才队伍建设是解放案件管理工作生产力,促进案件管理深入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案件管理工作的特殊职能迫切需要加强案管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的规定,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涉案财物的监管;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督;统一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上述十方面的职能可以说集业务性、事务性、服务性、综合性于一体,案件管理部门既可以说是检察工作的业务部门,又可以说是检察工作的综合部门。为此它要求案管工作人员既要是业务上能手,又要懂得综合工作。案管岗位根据业务范围大致分为:受案岗、监督岗、统计岗、接待岗、综合岗等,各岗位之间的工作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既需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又需有一定政治素养、文字写作、电脑操作等综合素质,这就决定了选任配备一名案管工作人员相对选一名纯业务部门或综合部门干警标准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加之受案、监督、统计、接待、综合等各项业务独立性较强,而基层院受制于编制少,人员少的现状,每名工作人员都负责多项工作,呈现出“一个萝卜几个坑”的特点。尤其是在存在兼职的情况下,每名案管人员不仅要负责案管的工作,还要兼顾其他工作,分身无术,配齐配强案管人员在相当一部分基层院成了一件奢侈的事情,从而导致部分案管业务没有开展,已开展的部分业务只停留在表皮。这大大制约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案管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 (一)注重培养业务性案管人才 案管部门负责受理侦查机关、自侦部门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报请制定管辖等案件,并对所受理的案件开展流程监控,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进行监督,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于案后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案件监督包括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等所办案件,其内容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办案进展、诉讼结果及反馈情况等方面。案件督查主要是审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捕后强制措施变更情况、赃款赃物的处理是否及时等方面。从以上工作职能看,从事受案岗、监督岗案管干警必须了解甚至精通多方面的业务,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提出具体的监督、整改意见。但目前从事案管工作的人员并不具备上述要求,从事过多个业务部门的很少,熟悉并精通各项检察业务的更是鲜见,所以加强案管人才队伍建设,首先要培养精通业务的案管人员,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案管监督与督查职责。 (二)注重培养综合性案管人才 2013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将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为“综合性”业务部门,承担着法律文书开具、涉案赃款赃物监管、数据报表统计分析、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信息宣传调研等综合事务性工作,可谓点多面广。无论是向院领导提供数据统计分析材料,还是撰写信息宣传调研、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协调内外关系,都要求具体承办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写作能力。目前,大多数基层院由于受人员编制限制,案管部门一般设有正式干警2-3,人数较多的大院还会配有几名内勤,人少的小院正式干警配备尚且困难,更不用提配备内勤了,,基本上是一人身兼多职、身兼多岗,而这大大影响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全部开展。因此,要保证案管工作有序、高效运转,在人员编制配备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加强案管综合性人才培养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加强案管人才队伍建设的途径 案件管理工作与案管人才队伍建设的水平呈正比例关系。案管部门身兼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个角色,高水平的案管人才队伍,必能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四项职能作用,与此相反,案管队伍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必将制约案管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大案管人才队伍的培养力度,将案管人才队伍的培养纳入全局的规划。 (一)建立中长期案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 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检察机关应当把案管人才队伍的培养放到案件管理工作大局,乃至检察事业的全局中来考虑、精心规划。各级检察机关都要结合检察工作和案管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学设置案管人才培养时间表、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方式等方面,明确责任主体,做到谋划长远,稳步推进,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 案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积极与培训部门联系,综合制定适合案管工作的培训计划。一要强化各项检察业务的培训。要根据案件管理的特征,及其对案管人员素能的要求,加强对案管人员检察业务的集中培训,通过请各业务部门的专家能手讲课等形式,让案管干警了解各检察业务流程,各相关检察业务技能、各相关检察业务的特点、内容,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以及可能出现问题的种类和特征,进而对各项检察业务有一个总体的认知。二要强化检察应用软件和现代管理知识的培训。案件管理是一项兼具法学、管理学以及计算机知识的综合性的工作。它不仅要求案管人员具备法学和检察业务技能,还要求具备管理技能、综合协调等方面的技能。四要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创新教育培训方法。把办班培训、下派(上派)挂职锻炼、参观考察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调动人员参训的积极性。 (三)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通过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将案管工作任务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做到职责分明、分工明确。制定各个岗位的考核办法,把每个岗位的工作细化成考核数据,年终统一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定期召开各项业务竞赛、人才工作表彰奖励大会,以此形成一种氛围和导向,激发人才积极向上,奋勇争先。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竞争上岗力度,着力打造栓心留人的良好用人环境。通过建立责、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案管干警的责任意识,明确案管干警的责权利,形成良好的奖优罚劣竞争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案管干警的积极性,确保案管人员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参谋到位、服务到位。 (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案管工作点多面广,十分繁杂,对从事工作多年的人来说都是一个挑战,更不用说是刚参加工作的新人了。因此,为使新人更快适应案管工作、熟悉各项检察业务,有必要对其实施跨岗锻炼,为每位新人设置多个岗位,加强案管复合型人才建设。其中A岗为基本工作岗位,即在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某一或几方面的工作,B岗为辅助工作岗位,范围为八大业务科室,C岗为实践研习岗位,包括“法制宣传岗”、“法律政策研究岗”等。案管干警B岗确定后,由院里指定B岗所在部门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为该名干警培养人,对其进行结对传帮带,跨岗培养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实行岗位轮换,在其他业务科室重新确定B岗。C岗作为拓展岗位,需要每名干警每年完成相应的信息宣传调研工作量。为确保取得实效,规定连续两个培养期限考核“不合格”的干警,取消当年度轮岗资格,对于已获检察官资格的干警推迟其晋升检察官的时间。 人才兴则事业旺,事业旺则聚人心,各级检察机关只有着眼长远,高度重视案管人才队伍建设,才能充分激发案管人员正确履行案管职能的热情,才能保证案件管理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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