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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到村委开证明闹出事 挥菜刀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22 09:48:22


    本网讯(毛亚丙)  一村民到村委会开证明与村主任闹出不愉快的事情,进而上演一场武斗。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向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岑继龙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6月21日12时许,岑继龙因开证明一事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高路村村委主任李进春发生争执,后李进春、李树明等六人回到村上岑继波家找到岑继龙,李树明抓住岑继龙衣服并将岑继龙踢滚在地上,被告人岑继龙从岑继波家客厅桌子上拿起一把菜刀将被害人李树明砍伤,致使被害人李树明颈部软组织创12.4厘米、锁骨骨折。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树明的伤情程度为轻伤。同年7月2日,被告人岑继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岑继龙于2013年6月22日,以信电、书面陈述方式向富川县古城镇高路村委干部岑有发和富川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唐继秋投案,如实供述其用菜刀砍伤被害人李树明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继龙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岑继龙以信电、书面陈述方式向富川县古城镇高路村委干部岑有发和富川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唐继秋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用菜刀砍伤被害人李树明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岑继龙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周维吉提出被告人岑继龙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李树明具有严重过错,且本案为民间矛盾所引发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理据充足,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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