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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请友喝酒因言语不和戳伤对方眼睛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18 10:10:37
本网讯(罗彩萍) 本来是请朋友来吃饭,不料酒后言语不和拿起棍子挥舞戳伤朋友的一个眼睛。10月17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刘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杰铭经济损失3000元。 2013年3月12日,刘熙邀请覃杰铭和其他的几位朋友一起到家里来吃饭,喝酒过程中,刘熙和覃杰铭因为对一些事情的看法不一致而争吵起来,在剧烈地争吵过程中,刘熙拿起门后面的棍子朝覃杰铭挥舞,致使覃杰铭的左边眼睛被戳伤,经法医师鉴定,覃杰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刘熙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打伤人的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覃杰铭向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刘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刘熙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因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物质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案件的事实、情节,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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