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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
作者:卢金 发布时间:2013-10-21 13:48:19
摘要 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单位、一个组织的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而审判管理作为法院专有的管理模式,具有其独特的地位——是法院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法院管理包括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三大部分,而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关键与核心,人事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从属于审判管理,服务于审判管理活动。加强法院审判管理是提升法院工作效能,推进法院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笔者就如何改进现有审判管理浅谈下自己的看法,以便更好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审判管理的内涵与外延 审判管理,故名思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诉讼活动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实现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的良好效果。简言之,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从内涵上讲,它是法院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的重要举措。 1、审判管理的内涵 审判管理是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核心,其包括审判主体、审判流程、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绩效考核等的管理。审判主体的管理主要包括法院关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即明确职责范围、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等的管理。审判流程管理主要包括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立案、审判、审判监督、执行,以及审判庭内部的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庭前准备、排定案件、开庭审理、诉讼中止、案件归档等的相关工作。审判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法官审判管理档案等相关内容。审判效率管理包括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审限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审限提示与预警,规范延长、扣除案件的审限审批手续,强化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促进法定审限内结案,以提高审判效率。审判绩效管理主要是建立既符合审判工作实际又简便易行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引导法官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注重廉洁文明司法,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从法院审判管理的内容可以看出,审判管理的内涵就是法院内部关于法院处理每一个案件的内部管理机制,是为法院审判管理的外延所服务的。 2、审判管理的外延 任何事物,既有其自身的要求,也有外部形势的要求,而审判管理也不例外,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其既具有一定的内涵,同样其具有一定的外延,外延是通过内涵表现出来,内涵为外延所服务。审判管理追求的基本价值是公正与效率,任何一种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都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来设定。审判管理一般是法院内部关于法律审判主体、审判流程、审判质量的管理。审判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能够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审判管理的最终目标应当定位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上。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就是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因此,审判管理的外延就是法院通过审判管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力、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审判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当人们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多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这造就了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案件的大幅度上升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不断提高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确保公正司法。但旧的借鉴前苏联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审判管理体制已经无法适用现实社会的需要。进行新的审判管理具有迫切的必要性。 1、实施审判管理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特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可见,法律明确规定法院负责制,所以法院理所当然地成为审判管理的主体。 2、实施审判管理是规范法院工作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扩大,已辐射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诉讼案件的数量激增,执法难度日益加大,执法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基层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管理日显重要。然而,由于受传统管理模式和司法体制等因素影响,审判管理不适应审判任务要求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并由此导致了某些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出现,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基层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审判管理关系到审判权的规范运作,是法院自身不断的改革和完善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强审判管理,建立严密、高效、有序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审判的规范化与公正化。 3、实施审判管理是促进法治建设的长远需要 司法体制有其自身的规律,要建立适应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审判管理模式亦是前所未有的事业,适合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没有现成的答案,它要求我们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找出其客观规律,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完成。其间,处理好新旧对接,处理好双轨制,处理好保障司法公正与保障审判管理改革顺利进行的辩证关系,以法院改革促进立法机关的修改完善,对于实现严肃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实施审判管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需要。 三、当前法院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审判管理还缺乏理性认识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审判管理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其追求的管理模式与过去的行政化管理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实践中具体如何开展审判管理,在认识上缺乏理性的指导,管理上自然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有一些法官仍然按照自己的习惯去办案,办事随意性大,不重视审判程序和卷宗材料的完善,还有部分法官简单地认为审判管理就是管着案件不超期限。这些都说明,审判管理工作还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 (二)、审判组织的行政化导致审判管理责任分散 1、合议庭的行政化。目前的合议庭实际上多为一个法官主审,其他法官参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便将案件分配给某个主审法官,由该主审法官控制案件全部过程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主要负责。如果一个案件被认定为“错案”,主要追究的也是主审法官的责任。这样的结果就是只有主审法官才关心案件的审理,其他法官对案件的关注不够。表现在开庭过程中,有的法官可能中途退庭,有的心不在焉,仅是陪审而已。合议庭职能弱化的结果,是法院内部庭务会作用的强化。为了集思广益,在庭务会上,从书记员到庭长都可以发表意见,合议庭的意见往往是根据庭务会里多数人的意见作出。 2、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基本上是由院长、有关业务庭的庭长组成,以行政职务排座次,业务水平有高有低。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往往成为法官逃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因为根据法院内部的责任制规定,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一旦被发回重审或改判,那么,该追究责任的就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 3、向上级法院请示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往往会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向上一级法院请示,并把上一级法院的答复作为裁判的依据。 为了逃避或减轻责任,主审法官往往通过采用集体讨论、上级法院请示等方式,扩大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这个集体的范围可以是合议庭、业务庭或审判委员会。由此,产生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异现象。这种现象也导致审判管理工作无法确定责任,同时影响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功能的发挥。 (三)法官管理不科学 1、法官等级化管理,法官之上有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职务。上一个级别的法官对下一个级别法官办理的案件有审批权,对法官办理的案件好坏、对错有评说权,对法官的业绩、升迁有决定权。 2、用案件评价法官,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办案数量决定法官优劣、升迁,发回、改判是评价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司法级别体系中的底层,对纠纷的裁判属于一审,其裁判结果容易被上级法院更改,所以基层法院最容易出现“错案”,也是最需要贯彻执行错案追究制度。基层人民法院还有一个习惯做法,即规定法官的办案指标,这个指标数量随副庭长、庭长等职务升高,而逐渐降低,分管副院长、院长没有办案的具体指标。法官与法官之间能力大小,通过以上数字对比就可以得到一个简单的结论。另外,对法官的考核评价多套用临时测评、访谈等一般公务员考核评价模式,由于个人评价的随意和感情色彩难以避免,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难以有效保证。 (四)案件质量效率考核评价标准不合理。 基层人民法院长期沿袭的以年结案率为审判效率主要指标,以二审发回改判率为审判质量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价模式,存在很多弊端:如果某一个法院全年上诉案件只有两件,只要被二审法院改判一件,改判率就达50%;而另一个法院上诉案件高达16件,被二审法院改判了4件,改判率却只有25%,难道可以得出后者一审案件质量反而高于前者?显然是十分荒谬的。更有甚者,传统的年结案率评价导向,已逐渐异化出愈演愈烈的立案程序违法、司法统计违法的严重弊端。一些法院为了追求在统计上的高结案率,每年最后一个月将截止收案日期提前或提前编立下一年度案号,已经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数字游戏,有的甚至将这一日期提前到11月中旬。以至造成了上一年十二月与下一年元月新收案件数极不正常的暴跌暴涨。由于这种指标导向违背了案件在审限内有一个合理审理周期的审判工作规律,其除了造成年底违法拖延立案和虚假统计的不断深入现象外,还挫伤了法官的办案积极性。竞相攀比的高结案率已经无法客观反映审判效率的真实情况。 四、开展审判管理的基本要求 1、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2、开展审判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要坚持全员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个管理主体都要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要坚持全程管理,从立案到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审判环节都应当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审判过程严谨规范、公开透明,审判结果公正高效。要坚持全面管理,既要加强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管理,又要加强审判效果的管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开展审判管理,要着力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体系。审判委员会、院长要承担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责,准确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现并处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院长、庭长、审判长要在依法监督指导办案的同时,切实承担起管理法官、管理案件的职责,要把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和审判效果管理等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4、开展审判管理,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管理,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上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分析研究辖区内审判工作的整体态势,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宏观指导,推动审判工作协调发展。要通过审理案件、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研讨典型案件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5、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要尊重审判规律,审判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等,要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符合审判工作实际。要把服务寓于管理之中,在加强监督制约的同时,着力于服务审判工作,为审判权的依法、有序运行创造有利的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关注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司法效能。 五、开展审判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规范管理,完善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因此,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管理的功能和优势。要着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重点要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要着力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定评估指标及指标权重,充分发挥评估指标体系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和审判效果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 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必须确立法院的审判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完善后的审判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应为: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的整个审判管理、以办公室为主的主体管理及绩效管理、以立案庭为主的流程管理、以审判监督庭为主的质量管理、以研究室为主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与审判经验的总结管理。 1、审判委员会为核心的整个审判管理 现实中,社会各界要求取消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置的呼声不绝于耳,但就我们的法制传统和目前的法治建设水平而言,取消审判委员会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无法取消审判委员会,但我们可以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提出新的审判管理模式,改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及定位,充分发挥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审判质量等的积极作用,弱化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职能。现在法律制度下,审判委员会的只要职能就是审判,既然要建立审判管理制度,我们就应该调整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审判委员会其职能调整为为整个法院的审判管理服务,为审判管理提供全盘指导,让其主要作用在发挥法院的审判管理职能。因此我们要弱化其审判职能,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启动程序与数量,以及对一些疑难案件只可以讨论、不做决定的讨论方式,把案件的最终决定权还给办案法官或者合议庭,这样既能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又能避免对“审判合一”原则的违反。审判委员会应作为一个新的管理者,参与到整个法院的审判管理中来,为整个法院的审判管理服务。 2、以办公室为主的审判主体管理及审判绩效管理 各基层法院的办公室一般承担着整个法院的人事管理、培训考核、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等工作,对全院的人员状况、分类管理情况掌握的信息最及时、全面、具体和权威,并结合全院的具体情况,通过落实相关人事制度要求和安排,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上对审判资源的分类、调配进行统一规划。对整个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管理。 在法院没有成立专门的绩效管理部门情况下,办公室作为一个管理人员的职能部门,应承担着审判绩效管理的职能,这与办公室管理人事管理及审判主体管理有关。审判绩效管理也是人事管理或审判主体管理的一个方面,人事管理、主体管理、绩效管理都应该是为审判管理所服务。 在人事管理或主体管理上,要注重审判管理与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协调沟通,形成人民法院审判、人事、政务三大管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格局。要建立审判管理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协调机制,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要树立协调、配合、服务意识,要为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人民法院管理工作水平的总体提高。 在绩效管理上,要做到审判管理与岗位目标考核、队伍建设的有机结合。要依托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既符合审判工作实际又简便易行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要科学设定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引导法官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注重廉洁文明司法,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应当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指标权重系数,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审判绩效管理的正确导向作用。要建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的对接机制,将审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以管人促管案、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的综合效应。 3、以立案庭为主的审判流程管理 立案庭作为全院所有案件的入口,熟悉每个案件的基本情况,明了案件的繁简程度,以及所适用的审理程序。现实中,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审判流程都由立案庭统一掌控,立案庭负责掌握本院审判流程管理、报结案件数量的统计以及案件审限的警示。立案庭作为一个案件入口,不可能随时跟踪到每个案件的每一个流程,因此,应辅之以法院内部各庭室为辅的网络审判流程管理。各庭审负责庭审中的相关流程报送,包括开庭审理、公告送达、诉讼中止、恢复等程序性内容。在审判流程上,法院建立的事一个以立案庭为主、辅之以法院内部各庭审二级网络的审判流程管理,对全院所有的案件信息进行全程跟踪把握,以提高审判效率。 4、以审判监督庭为主的审判质量管理 审判监督庭作为基层法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情况的统一主观部门,可通过对全院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上诉改判发回率、超审限率、评查差错率进行统一考评,对裁判文书质量予以评查,有其便利条件。在此基础上,要有其他庭审密切配合,全体法官共同参与,管理手段采用统一的指标考核和档案管理,最终形成全面监控、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 5、以研究室为主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与审判经验的总结管理。 各基层法院的研究室作为调研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着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管理,在把握审判工作的研究方向、占有和收集审判工作政策信息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审判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通过把握本院的总体审判方向,落实审判政策、协调审判步伐、加强案例知道上做一些统筹和决策性工作。 研究室应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准确把握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是人民法院研判审判工作形势,作出科学决策的前提。要建立健全审判运行态势监控机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等渠道广泛收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分析、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及时发现、解决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保障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促进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审判管理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者全局性的问题,下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汇总,请示报告,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成势之前,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始终健康顺利开展。要善于发现审判工作中的典型,推广经验,总结教训,增强典型的导向和警示作用。 (二)强化集约管理,提高审判管理效率 在当前普遍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办案效率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途径。优化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配置,科学界定审委会、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明确合议庭、审判长和承办法官的审判权职责范围,合议庭、承办法官对案件享有独立的裁判权,院、庭长则着重加强在复杂疑难案件、定案把关、裁判文书签发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办案职责,成立各类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如离婚案件合议庭,交通事故案件合议庭,其他人身损害合议庭,合同纠纷合议庭,从而进一步挖掘审判潜能,调动一线法官办案积极性,促进办案效率高效化。 (三)弱化行政管理色彩,加强法官独立性审判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院长、庭长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法院内部或审判庭内部的组织、协调和行政审理工作。审判庭的设置既是区别不同性质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便于司法行政管理的需要。审判庭本身并不是一级审判组织,所以具体案件的审判并不是院长、庭长的法定职责,而是法官的法定职责。因此,院长或庭长作为法院和审判业务庭的行政长官,主要应履行三个方面的职责:即政治职责,行政管理职责,审判职责。主要行使三种职权:作为法院或审判业务庭最高领导的对外代表权;作为法院或审判业务庭的主要管理者的行政指挥权;作为一般法官的审判权。这三种权力中,第一种权力主要是出于法院或审判业务庭与外界或其他庭室联系以及对外发表意见的需要而存在的,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内容;第二种权力是院长、庭长作为法院或审判业务庭管理工作的最高长官的职权;第三种权力应该是与其他法官的权力是平等的。这就意味着,应逐渐过渡为院长、庭长不再审批决定案件,不再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负责。其主要精力应放在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上,应在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和加强审判监督上下功夫。这就慢慢需要弱化法院的行政管理色彩,为法官真正独立办案创造条件。 弱化了法院的行政管理色彩,调整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在审判管理制度下,应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性,因为所有的绩效考核标准一般都针对的是法官个人,而法官如果无法独立办案,就会出现办案的是自己,审判结果依他人意思,而绩效考核的责任却由办案法官承担,对办案法官不具有公平性,因此,在审判管理制度下,应加强法官的独立办案能力,让法官真正参与到每一个审判管理中来,让法官真正的独立办案,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强化精细管理,优化审判质效指标 加强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等相关考核指标,完善审判绩效考评综合体系,从考核对象、考核期限、考核标准、考核办法等方面逐项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任务到庭、责任到人、考核到点,其中将考核年度结案率分解到考核月结案率,将考核单一的结案率延伸到考核期限内分期结案率,将考核庭室结案率细化到考核个人结案率。在综合考虑办案力量、收案数量、结案进度等因素的基础上,适时调配各办案部门的案件数量或对办案人员进行动态调整,力求审判工作能均衡、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审判绩效考评指标的导向作用和“透视”功能,通过定期出台月审理报告、季审判态势分析报告,不定期开展专项审判质效检查评估等手段,评估检查、综合分析涉及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各类指标,以全面、准确的数据为审判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建议。推行审判绩效指标分级跟踪反馈制,每季度对照考核目标,量化审判绩效情况,着力从保持领先指标、优化一般指标和提升弱项指标等三个层级来研究制定对策,并通报全院干警,明确其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同时,将推进“网上办案”作为深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支撑,严格监管运行流程,加强流程化动态化管理,分节点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录入案件信息和诉讼材料的扫描上传,所有审批事项一律网上进行。严格落实人员职责,细化从立案、审判、执行到归档各个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责任。严格规定办理期限,对案件信息录入、报结、档案流转、归档等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实行网上评查与纸质评查同步进行,从信息录入完备度、准确性、及时性、电子档案的质量等七个方面对“网上办案”的质量与效率进行全面考核。 (五)强化奖惩激励,杜绝审判管理流于形式 制度的执行力的大小取决于执行制度力度的大小,再完善的制度,如得不到有效执行,则难以达到制定制度的目的。审判管理亦是如此,如不依据管理制度,严格兑现奖惩,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人民法院狠抓审判管理,较为重要的一环即是严格依据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审判质效数据进行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对于半年或年终审判绩效排名未位的审判业务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写出整改意见交院党组,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书面整改。对因不重视、怠于履职、违规操作等影响“网上办案”的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其负责人由院党组对其诫勉谈话,责任人是正式干警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责任人是新招录人员未转正的,延期转正,责任人是临时聘用人员的一律解聘。通过以上强有力地措施,真正将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考核机制落到实处。 总之,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适应现实状况又着眼于未来,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在审判管理中,必须坚持做到“两手抓”:一手抓静态的审判组织,通过对部门职能分工和人员职责定位,对审判资源重新进行整合,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优化组合,切实缓解审判一线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另一手抓动态的案件流程管理,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运行的合理分解,将法院的办案流程分解成立案、庭前准备、审理、裁判、卷宗装订、评查、归档等若干阶段,对每一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工作效果预设合理的标准,形成运转流畅高效、全程监督调控、部门分工负责的流程管理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实现案件审判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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