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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火烧竹竿引血案 潜逃八年自首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3-10-17 11:06:42
本网讯(吴坦骏) 自家的竹子未经同意被同村邻里砍烧,心存愤恨持刀将人砍伤,畏罪潜逃八年后自首。近日,广西省凤山县法院以被告人廖忠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凤山县某村村民顾华认为其家房屋右侧小路边属于廖忠海的竹子遮挡了其家的自留地,2003年7月间,即将遮挡自留地的部分竹子砍掉,并在自留地里焚烧砍掉的竹子,准备种植农作物。路过的廖忠海发现砍掉的竹子被焚烧,十分气愤,即捡起四块石头打到顾华家的瓦房上,顾华听到声音后便从家中出来沿小路往屋后查看,当与廖忠海相遇后,双方发生冲突,廖忠海捡起一块石头击中顾华面部,然后用手中的柴刀将顾华头部、背部、左上臂砍伤,顾华被砍伤后倒在地上。顾华的胞弟顾征闻声赶来质问廖忠海为何持刀伤人,廖忠海又持刀朝顾征的左臂砍了一刀,顾征随即跑开,廖忠海再次回到顾华倒地的地方,朝顾华的面部打了两拳后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科学技术检验鉴定,顾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顾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此后廖忠海一直潜逃于北海、海南等地打工。 2011年10月,廖忠海到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用柴刀砍伤顾华、顾征的犯罪事实。2013年在凤山县法院主持下,廖忠海与被害人顾华、顾征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顾华、顾征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忠海因邻里纠纷与顾华产生矛盾后,持柴刀将被害人顾华、顾征砍伤,并造成顾华轻伤、顾征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忠海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其用柴刀砍伤顾华、顾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廖忠海与被害人顾华、顾征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给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廖忠海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忠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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