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包根) 为了招揽生意,在陪同朋友一起去收货款时为朋友的客户提供担保,没想到最终自己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小平、李如珍向原告龙明祥支付货款98500元,被告黄国亮对这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4月,龙明祥将一批鞭炮卖给张小平、李如珍夫妇,但他们在收到货物后并没有将货款全部付清。2013年7月,龙明祥决定去向张小平、李如珍夫妇催收货款,便邀请同样是生产鞭炮的朋友黄国亮一同前往。见到龙明祥后,张小平、李如珍夫妇又向其支付部分货款,但表示剩余货款暂时无力支付,随即向龙明祥出具欠条一张,但龙明祥要求有人提供担保,在一旁的黄国亮觉得这是招揽生意的好机会,同时考虑到与张小平、李如珍夫妇早就认识,便主动提出愿意为这笔货款提供担保,当即在欠条的“担保人”一栏签名。
2013年8月,龙明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小平、李如珍向其支付货款98500元,并要求黄国亮对这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小平、李如珍向原告龙明祥购买鞭炮,双方已形成合法的买卖关系,因此,对于原告龙明祥要求被告张小平、李如珍支付货款98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黄国亮自愿为这笔货款提供保证担保,在双方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形下,被告黄国亮应对这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张小平、李如珍向原告龙明祥支付货款98500元,被告黄国亮对这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