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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两次被追尾 法院判决三方各担其责
发布时间:2013-10-17 10:19:48


    本网讯(黄洪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年1月17日21时49分左右,被告李晓云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杭州绕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9KM+900m处时,与前方原告公司驾驶员陈平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2012年1月17日21时50分,被告李涛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杭州绕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9KM+900m处时,与前方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被告李晓云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使被告李晓云驾驶的车辆再次与前方原告公司驾驶员陈平驾驶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同年2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晓云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故李晓云负全部责任,陈平无违法行为,故陈平无责任。同年2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以致发现情况迟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八十条。李晓云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机动车载货长度超过规定;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陈平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机动车载货长度超过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内容,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李涛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确定李涛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李晓云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故确定李晓云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陈平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故确定陈平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安杰公司依据判决书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51553元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同达公司和同元公司和被告李晓云没有劳动和雇佣关系,因此被告李晓云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而同达公司和同元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原告的损失是由于两次撞击而造成,而撞击的时间仅相隔一分钟,据此原告主张依照公平责任原则,第一次撞击由被告李晓云承担中损失的50%以及第二次撞击剩余损失的15%,原告承担第二次交通事故损失的15%。在第二次撞击中,被告李涛承担总损失50%中的70%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中财丰城支公司的交强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经全部理赔完毕,因此中财丰城支公司仅在商业险中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限额已经赔付完毕,对于被告李涛造成的损失仅在商业险中进行赔付。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李晓云承担第一次交通事故即总损失264653元的50%,承担第二次交通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264653元的50%的15%,共计人民币152175.47元;原告安杰公司承担第二次交通事故损失的次要责任,即总损失的264653的50%的15%共计人民币19848.97元;被告李涛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即总损失264653元的50%的70%,共计人民币92628.55元;被告中财保丰城支公司根据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李晓云造成原告安杰公司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付原告安杰公司人民币150967.97元;剩余赔偿款1207.5元由被告李晓云负担。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李涛造成原告安杰公司的损害承担91893.55元,剩余赔偿款735元由被告李涛负担。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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