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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的5万元欠款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吴湾 徐少龙 发布时间:2013-06-27 11:00:28
【案情】 左强与刘芳自由恋爱后准备结婚,但刘芳的父母要求左强给10万元彩礼,否则不同意两人结婚。无奈之下,左强将手头上仅有的5万元给了刘芳,然后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 【分歧】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左强出具的5万元彩礼欠条是否有效,能否以此获得法律的保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份欠条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理由是,左强出具给刘芳的欠条,是左强为了实现结婚的愿望而自愿出具的,是他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其有效而予以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份欠条无效,因为欠条应该是在有真实金钱或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产生的,而左强与刘芳之前无实际的资金往来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女方按照习俗向男方索要的彩礼,不属于合法债权,因其不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就有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案中左强与刘芳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关系。彩礼欠条是左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出具的。左强写的欠条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俗称“彩礼”。 婚前给付彩礼的做法在我国非常普遍,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彩礼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它已经在社会历史中传承了几千年,得到社会一定程度上的公认,具有自己特定的表现形式,必然与其它事务有所区别。 故该份欠条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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